EX-12.1 2 ea021201301ex12-1_jianzhie.htm CERTIFICATION

展示 12.1

 

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Yong Hu,證明:

 

1. 我已經審查了建智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20-F/A年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陳述不會因發佈業務時的情況而變得誤導,在覆蓋本報告的時間內;

 

3. 根據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本報告中包括的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關鍵方面公平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和現金流量,並且本報告所呈現的期間;

 

4. 公司的其他負責人和我共同負責建立和維護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我們已經完成了: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或導致設計此類信息披露控制與程序,以確保與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披露,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我們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內部控制程序得以設計,以便提供合理的保證,以便按照公認會計原則準備面向外部目的的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

 

(c) 對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提出了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

 

(d) 本報告中是否披露了年度報告期間發生的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變化;

 

5.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經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設計或實施方面的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牽涉到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8月23日  
   
通過: 湧虎  
  姓名:Luisa Ingargiola Yong Hu  
  標題: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