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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31.2

财务总监证书

根据法规 13A-14(A)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302节所采用的

我,Jason Chryssicas,证明:

 

1.

我已审阅这份季度报告,表单 10-Q 大西洋沿岸收购公司II;

 

2.

本人根据所知,在本报告书中所刊载的财务报表和财务资讯,全面且公正地本著真诚和诚信的态度,呈现了申报人和其所属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同时具有完整的相关信息,并且与申报人在这3个月内的估计报告整合一致。

 

3.

申报人本人的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本人一起,负责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披露管制控制项目(如美国证券交易法13a-15(b)项),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如美国证券交易法13a-15(f)项和13b2-1项),

 

4.

登记者的其他认证高层管理人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措施和操作程序(如交易所法规所定义) 13a-15(e)下交易所法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该标记的定义),并且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公司在公司的管理监督下进行了评估,并将继续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和运作是否符合第13a-15(b)的应用程式的要求。15d-15(e)) 对于登记人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中所定义) 规则13a-15(f)15d-15(f)) 对于注册人,我们已经:

 

  a)

我在监督下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在我的监督下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登记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已通过其他实体在准备此报告的期间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这段期间内

 

  b)

(根据《交易法》第15d-15(a)条规定省略的段落) 13a-14(a)评估了登记报告人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阐述了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该评估,该报告期结束时的情况。

 

  c)

 

  d)

在申报人最近一次资源披露管制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中,申报人本人的其他认证负责人和本人向申报人的审查会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或者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了申报人的内部资源披露管制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对申报人的记录、处理、概述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登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登记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类似职能人员)进行披露:

 

  a)

我们一同披露,关于申报人的内部资源披露管制控制项目和制度的有效性的最近一次评估,还有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资源披露管制控制项目和制度中起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属实或对申报人内部资源披露管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已经列入本报告中。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的内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工作人员的欺诈,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8月23日

 

/s/ Jason Chryssicas

Jason Chryssicas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信安金融暨会计财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