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根据认证
18 U.S.C. 第1350条
根据所采用的
2002年萨班尼-豪利法案第906条款
关于大西洋沿岸收购公司II(以下简称“公司”)于表格所载的2024年6月30日结束的季度报告10-Q 递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中,我,詹森·克里西卡斯(Jason Chryssicas),作为该公司的致富金融长,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通告,谨此证明,在我所知的情况下: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
日期:2024年8月23日
/s/ Jason Chryssicas |
Jason Chryssicas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信安金融暨会计财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