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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法規 13A-14(A)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302節所採用的

我,Shahraab Ahmad,證明:

 

1.

我已審查了此季度報告表 10-Q 大西洋沿岸收購 corp. II 的董事。

 

2.

本人根據所知,在本報告書中所刊載的財務報表和財務資訊,全面且公正地本著真誠和誠信的態度,呈現了申報人和其所屬附屬公司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同時具有完整的相關信息,並且與申報人在這3個月內的估計報告整合一致。

 

3.

申報人本人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本人一起,負責建立和維護證券市場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如美國證券交易法13a-15(b)項),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如美國證券交易法13a-15(f)項和13b2-1項),

 

4.

申報人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項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中所定義的)。 13a-15(e)下交易所法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該標記的定義),並且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公司在公司的管理監督下進行了評估,並將繼續進行評估,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和運作是否符合第13a-15(b)的應用程式的要求。15d-15(e)) 為申報人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所定義) 規則13a-15(f)15d-15(f)) 對於註冊人,我們已經:

 

  a)

在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人在這些實體內確保與申報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在這份報告準備期間,由其他人在這些實體內向我們知會;並

 

  b)

(根據交易法案規則省略的段落 13a-14(a)15d-15(a);

 

  c)

評估登記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提出了我的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的情況。

 

  d)

在申報人最近一次資源披露管制內部控制制度的評估中,申報人本人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本人向申報人的審查會計師和審計委員會(或者履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了申報人的內部資源披露管制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申報人的記錄、處理、概述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5.

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申報人的審計師和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

我們一同披露,關於申報人的內部資源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和制度的有效性的最近一次評估,還有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資源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和制度中起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屬實或對申報人內部資源披露管制和內部控制制度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已經列入本報告中。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的内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工作人员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8月23日

 

/s/ Shahraab Ahmad

Shahraab Ahmad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