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財務總監證書
根據法規 13A-14(A)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302節所採用的
我,Jason Chryssicas,證明:
1. | 我已審閱這份季度報告,表單 10-Q 大西洋沿岸收购公司II; |
2. | 本人根據所知,在本報告書中所刊載的財務報表和財務資訊,全面且公正地本著真誠和誠信的態度,呈現了申報人和其所屬附屬公司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同時具有完整的相關信息,並且與申報人在這3個月內的估計報告整合一致。 |
3. | 申報人本人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本人一起,負責建立和維護證券市場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如美國證券交易法13a-15(b)項),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如美國證券交易法13a-15(f)項和13b2-1項), |
4. | 登记者的其他认证高层管理人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措施和操作程序(如交易所法规所定义) 13a-15(e)下交易所法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該標記的定義),並且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公司在公司的管理監督下進行了評估,並將繼續進行評估,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和運作是否符合第13a-15(b)的應用程式的要求。 和 15d-15(e)) 對於登記人以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中所定義) 規則13a-15(f) 和 15d-15(f)) 對於註冊人,我們已經: |
a) | 我在監督下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在我的監督下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登記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已通過其他實體在準備此報告的期間向我們通報,特別是在這段期間內 |
b) | (根據《交易法》第15d-15(a)條規定省略的段落) 13a-14(a) 和 評估了登記報告人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闡述了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根據該評估,該報告期結束時的情況。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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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申報人最近一次資源披露管制內部控制制度的評估中,申報人本人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本人向申報人的審查會計師和審計委員會(或者履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了申報人的內部資源披露管制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申報人的記錄、處理、概述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登記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登記申報人的審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類似職能人員)進行披露: |
a) | 我們一同披露,關於申報人的內部資源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和制度的有效性的最近一次評估,還有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資源披露管制控制項目和制度中起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屬實或對申報人內部資源披露管制和內部控制制度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已經列入本報告中。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的内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工作人员的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
日期:2024年8月23日
/s/ Jason Chryssicas |
Jason Chryssicas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
(信安金融暨會計財務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