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10 bill-20240630xex322.htm EX-32.2 Document

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約翰·雷蒂格,BILL Holdings,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總裁兼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執行官,根據美國《刑法典》第18節所採納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特此聲明,據我所知:
1.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10-k形式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充分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2.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日期:
2024年8月23日
bill holdings, inc.
/s/ John Rettig
John Rettig
總裁兼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首席財務官
(財務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