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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财务主管认证书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Divya Patel,证明:

 

1. 我已审阅了Peak Bio, Inc.的第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有任何遗漏重要事实的陈述,以使在发表时有关陈述在所涉及的情况下,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构成具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公允地呈现了申报人截至本报告日和本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另一位核准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定义)。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申报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在本报告准备期间由其他实体内的人员向我们通报。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导致了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合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

 

(c) 评估了申报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该评估基硷上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了我们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在最近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中,该公司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的任何变更,这些变更在实质上影响了或有合理可能实质影响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本公司的另一位担任证明主管的人员和我已向本公司的稽核师以及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同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运作上的重要不足,可能会对登记者录入、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资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牵涉在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上拥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无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8月23日

 

 

 

 

 

签署:Divya Patel

 

名字:

Divya Patel

 

职称:

临时财务主管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