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2
信安金融財務主管認證書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Divya Patel,證明:
1. 我已審閱了Peak Bio, Inc.的第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有任何遺漏重要事實的陳述,以使在發表時有關陳述在所涉及的情況下,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構成具誤導性。
3.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公允地呈現了申報人截至本報告日和本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另一位核准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示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定义)。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申報人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在本報告準備期間由其他實體內的人員向我們通報。
(b)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導致了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合理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按照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
(c) 評估了申報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該評估基礆上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了我們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在最近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中,該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內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的任何變更,這些變更在實質上影響了或有合理可能實質影響了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本公司的另一位擔任證明主管的人員和我已向本公司的稽核師以及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具有相同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運作上的重要不足,可能會對登記者錄入、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資訊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牽涉在登記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上擁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無論其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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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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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Divya Pat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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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 |
Divya Pat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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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临时财务主管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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