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证书
信安金融官员
根据
根据13a-14(a)规则和15d-14(a)规则
在下面
1934年的证券交易所法案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款
我,David Kutcher,证明:
1. | 我已经审阅了SIm Acquisition Corp.的第10-Q季度报告。 |
2. | 依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不实之陈述或者遗漏任何必要之事实,以使上述陈述在其作出时不论当时情况如何,对本报告所涵盖之时期而言不具有误导性; |
3. |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合理地呈现了在此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发行人资金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所有内容; |
4.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根据《证券交易法》13a-15(e)和15d-15(e)规定定义),并有: |
a) | 我们在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其他实体在我们监督下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登记者相关的重要信息在这份报告编制期间,由这些实体的其他人告知我们。 |
b) |
c) | 根据此次评估,我们对报告期结束时的申报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申报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结论。 |
d) | 在本报告中公开注册人的最近财务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所发生的影响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变化,并且该变化具有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 |
5.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商的另一名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相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商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
b) | 任何与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有关的欺诈行为,不论其重要程度为何。 |
日期:2024年8月23日 | 作者: | |
大卫·库奇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
(信安金融主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