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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书
首席執行官
根據
根據13a-14(a)規則和15d-14(a)規則
在下面
1934年的證券交易所法案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Erich Spangenberg,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SIm Acquisition Corp.的第10-Q季度報告。 |
2. | 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
4. | 我和申報人的其他證明人應對建立和維護對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負責(根據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並且已經: |
a) | 我們在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其他實體在我們監督下設計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登記者相關的重要信息在這份報告編制期間,由這些實體的其他人告知我們。 |
b) |
c) | 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對報告期結束時的申報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申報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如果發生了會對重要地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影響報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則必須在報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報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進行披露;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該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該註冊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履行相等職責的人)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
b) |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
日期:2024年8月23日 | 作者: | /s/ Erich Spangenberg |
Erich Spangenberg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