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camber energy,公司。
根據認證
2002年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詹姆斯·多里斯,首席執行官,證明:
1. | 我已經審查了camber energy的10-Q季度報告。 |
2. | 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
4. | 註冊者的其他證明負責人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示控制項和程序(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對於註冊者,我們已經有: |
| (a) | 在我們的監督下,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人有關的重要信息由其他實體內部人員向我們知曉,尤其是在編寫本報告的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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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我們設計或在監督下導致設計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以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從而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以滿足外部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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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評估了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對該評估基礎上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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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在登記人最近的財務季度內發生的對登記人內部財務控制造成重大影響,或合理認爲可能對登記人內部財務控制造成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申報人的其他簽證主管和我已向申報人的稽覈員和董事會稽覈委員會披露: |
| (a) | 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和缺陷合理地可能不利地影響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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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任何涉及到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行爲,不論其是否涉及重要事項。 |
日期:2024年8月26日
詹姆斯·多里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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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多里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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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人簽名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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