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nick-ex31_2.htm EX-31.2 EX-31.2

展览 31.2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条规定的认证
证券交易所法案1934年采纳的
我,Spencer Neumann,特此证明:

我,查理·克雷布斯,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Nicholas Financial, Inc.的第10-Q季度报告。

2. 本人按照自己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或遗漏任何必要的材料事实以使陈述在其所涉事项的情况下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呈现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截至本报告的呈现期和届时。

4. 公司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为公司服务,我们已经做到了: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与程序,或导致了这些控制与程序的设计,以确保那些关于注册机构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能够通过其他人员在这些实体内传达给我们,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过程中;

(b)设计了这样的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了这样的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程序,以便根据通行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效力,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等评估,对披露控制程序的效力,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作出了结论;和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本报告之日之前就注册人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或可能对注册人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动。

5.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和我已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披露给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能人员):

(a)所有对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若有影响注册公司(以及其合并子公司)记录、处理、归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可能性),以及

(b)涉及在注册公司内部控制中拥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为实质问题,

日期:2024年8月26日 /s/ Charles Krebs
Charles Krebs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 首席财务官

4872-7221-6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