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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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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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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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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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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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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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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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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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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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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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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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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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首都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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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 一般规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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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定义和解释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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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更改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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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
本公司资本 | ||
7. |
普通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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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可赎回证券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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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司资本,增加 | ||
注册资本及撤销 | 8 |
||
10. |
发行证券 |
9 |
|
第四部分 | 股东 | ||
11. |
股东及股份证明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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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支付电话 |
12 |
|
13. |
没收 |
13 |
|
第五部分 |
股份转让 | ||
14. |
股份转让 |
15 |
|
15. |
股份转让契约 |
15 |
|
16. |
根据法律转让股份 |
16 |
|
股份转让登记 | 17 |
||
第六部分 | 股东大会 | ||
18. |
股东周年大会 |
17 |
|
19. |
召开特别会议 |
18 |
|
20. |
议程 | 18 |
|
21. |
会议通告 |
19 |
|
22. |
法定人数 | 20 |
|
23. |
股东大会主席 |
20 |
|
24. |
股东大会投票 | 21 |
|
25. |
投票计数和秘密选票 |
21 |
|
26. |
通过代表投票;由公司进行投票 | ||
合作伙伴 |
22 |
||
27. |
投票工具 | 24 |
|
28. |
通讯协定 |
24 |
|
29. |
班级会议
|
24 |
第七部分 | 董事会 | ||
30. |
董事会成员 |
25 |
|
31. |
预约限制 | ||
董事人 | 26 |
||
32. |
外部董事 |
27 |
|
33. |
一家公司担任董事 |
27 |
|
34. |
替代董事和权力 | ||
律师 | 27 |
||
35. |
董事职位空缺 | 28 |
|
36. |
董事会的权力 | 30 |
|
37. |
承担权力 | ||
董事会 | 32 |
||
38. |
董事的权利 | 32 |
|
39. |
董事会主席 |
32 |
|
40. |
召开董事会会议 |
33 |
|
41. |
议程 |
34 |
|
42. |
董事会会议通告 |
34 |
|
43. |
法定人数 | 35 |
|
44. |
董事会投票 | 36 |
|
45. |
董事会会议上的协议 | 36 |
|
46. |
召开会议的缺陷 | 37 |
|
47. |
董事会委员会 | 37 |
|
第八部分 | 审计委员会 | ||
48. |
委任委员 | ||
审计委员会 | 38 |
||
49. |
职位及工作程序 | ||
审计委员会
|
39 |
||
第九部分 | 豁免、赔偿及责任保险 | ||
50. |
豁免及赔偿 | 39 |
|
51. |
责任保险 |
41 |
|
第十部分 | 总经理 | ||
52. |
总经理 | 42 |
|
53. |
撤销当局的当局 | ||
总经理 | 43 |
||
第十一部分 | 公司管理 | ||
54. |
注册办事处 | 43 |
|
55. |
股东名册及 | ||
重要股东名册 | 43 |
||
56. |
审计员 |
44 |
|
57. |
核数师服务届满 |
44 |
|
58. |
核数师的工资 | 45 |
|
59. |
权威、义务及 | ||
核数师的责任 | 45 |
||
60.
|
内部稽核员 |
46 |
第十二部分 | 财务报表、帐目及签名 | ||
61. |
财务报表 | 46 |
|
62. |
印章及签署人权 | 46 |
|
第十三部分 | 股息和奖励股 | ||
63. |
股息和奖励股 | 47 |
|
第十四部分 | 公告及解散 | ||
64. |
通告 |
48 |
|
65. |
解散 |
50 |
1. |
公司名称: |
在希伯来语中:皮因尔福尔姆在
|
英文版本:重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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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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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从事任何合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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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公司可不时为适当事而捐赠合理金额,即使捐款不符合本公司的业务考虑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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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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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股东对本公司债务的责任仅限于支付他承诺按照该股份发行条款支付其持有股份的未偿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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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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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定义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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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以书面或具有相同含义的任何其他术语,包括手写、雕刻、印刷、打字、影印或以任何其他可见的方式复制,包括远程、传真、电报、电缆或任何其他复制方式
通过电子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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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
根据本文第 11 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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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适当选举的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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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如果更改名称,PainReform 有限公司或其名称将被称为的任何其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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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公司法、《公司条例》或任何其他以色列法律,根据保证,不时有效,包括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解析度”: |
股东常规多数人通过的决议案,在股东大会上自行或通过委任代表决定(根据这些条款可以通过投票文书通过的议题进行投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
“办公室”: |
本公司在该时间位于以色列的注册办事处,该公司通知公司注册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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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将不时由股东大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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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不时修订的 5759 至 1999 年公司法,以及根据该法公布的任何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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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
不时修订的第 5728-1968 年证券法,以及根据其公布的任何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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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计数”: |
根据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投票,根据参与股东进行投票的股份所订立的投票权计算该等选民的投票。在股东所有票数计时,不投票
不会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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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
必须按照《公司法》第 127 条保存的股东登记册。
|
股东”: |
必须按照《公司法》第 128 条进行的重要股东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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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座”: |
由于「高级职位持有人」在证券法第 6 部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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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
不时修订的《公司条例》[新版本],第 5743 至 1983 年,以及根据该条例公布的所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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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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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除非背景另有规定,否则这些条款中没有上述定义的每个术语都应归属法律所赋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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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数引用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男性性别引用应包括女性(反之亦然),而含义人的词语应包括公司,除非上下文
命令另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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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文章节的标题仅为方便目的,不得作为解释或解释这些文章的附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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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法》中可能规定的条款适用于本公司,只要条款与本条文之间没有任何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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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本条例可能无法规定的法律条文与本条款的任何条文之间存在相反,则在此情况下以法律条文为准,但不会影响其余条款
有关条文的条文。
|
(6) |
这些条款与本公司与其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本人之间的合同相同。
|
6. |
更改文章
|
7. |
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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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所有普通股均须具有相等权利,每股普通股须赋予持有人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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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权接收有关本公司所有股东大会的邀请或通告,参加大会并就会议上提出的任何事项投票,每股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一票
每次就决议案进行投票;
|
(2) |
有权参与本公司向其股东进行的任何分配,并获得股息和/或奖励股份的权利,如果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和条文发放。
公司法,与股东分配的股份数目及股东支付的利率(如未完全支付)比例;及
|
(3) |
在本公司履行所有义务及在任何情况下支付其所有债务后,有权参与本公司解散、分配公司尚待分配的资产,
与股东分配的股份数目和股东支付股份的比率(如未完全支付),并且在遵守本条款的规定下,并且不损害所有现有权利
本公司任何形式或类别的股东。
|
(b) |
本公司可以在有条件或以其他方式的方式向某人支付委员会签署或承保,或协议签署或承保本公司证券的佣金,但佣金的金额或总额不超过
付款时有关法律允许的佣金。
|
8. |
可赎回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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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公司资本、资本增加及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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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可能拥有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各有不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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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公司不会发行证明持有人为不记名股票持有人的不记名股份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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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本公司可不时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的定期决议:
|
(1) |
按决定的股份类别增加本公司注册股本;
|
(2) |
取消尚未分配的注册股本,但本公司没有承诺(包括有条件承诺)分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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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并及重新分配其股本为名称价值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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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时将部分分配股份转换为具有其他权利的股份。
|
(d) |
除非批准股本更改的决议中另有规定,否则新股份须受本条款有关征求付款、没收、转让、交付等条款的规定,适用于
原本股本的股份。
|
(e) |
在不减董事会的一般权限的情况下,如股东因合并或分配股份而留下分数股份,董事会可自行决定采取以下行动:
|
(1) |
分配合并及/或分部给予他分数股份的每位股东,在合并前存在于本公司资本中的股份类别的股份,以该数目,以及
该部分股份将创造一份合并完整股份,而该分配应视为合并或分配前立即有效(如认证);
|
(2) |
裁定分数股份持有人不得为合并股份的部分获得合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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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董事会所订定,分配以相同数量的额外股份,以防止创建分数股以供代价的股份;及
|
(4) |
造成股东之间以公平价格转让股份,以有效地防止分数股。董事会获授权委任一名受托人,在股东之间进行此类股份转让。
|
10. |
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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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董事会可根据条款、日期及以下条款、日期以及以下情况下发行或分配股份或其他可转换或行使成股份(包括债券和认股权证)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包括债券和认股权证)为止。
具体金额或按公认公式订立的金额;因此,可行使为股份的可转换证券或证券,应视为于当日转换或行使之证券。
他们的发行。
|
(b) |
根据本文第 10 (b) (1) 条或第 10 (b) (2) 条所列举的董事局的权力可获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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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致董事会委员会 — 通过发行或分配证券作为本公司与其雇员之间的雇员补偿计划或雇佣协议或工资协议的一部分,或本公司与雇员之间之间发行或分配证券
其董事会事先同意的附属公司,但发行或分配是根据包含详细准则的计划,并已经董事会定义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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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董事会委员会、总经理、本公司秘书或该职位的代理人,或向总经理推荐的其他人士 — 在行使或转换后分配股份
本公司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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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董事会可以决定在该机构设定的限制内,作为其代表本公司借贷权的一部分,决定发行一系列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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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上述第 10 (c) 条的规定并不会否认总经理或获授权人士的权力,代表本公司借贷、发行个别债券、票据及汇票的权力。
该权限设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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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除非书面文件中注明该股份的代价,否则该公司不得分配其全部或部分代价未以现金支付的股份。
|
(f) |
如果公司决定分配以名义价值的股份作为本公司资本的一部分,以低于名义价值(包括奖励股)的股份,则必须更改
其部分利润成为股本(根据《公司法》第 302 (b) 条所指的),以及其最后一份财务报表中列出的股本或其股本中包含的任何其他来源所得的股本来源,以一笔金额
等于标称值和金额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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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股东及股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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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的股东是以下任何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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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份已向联交所成员登记,而该股份被列入有关代理公司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份之人士;及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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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股东登记册中注册为股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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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除上述第 11 (a) 条所述之外,本公司不得认为有任何股份权利的人或法人实体,并且本公司不得承担任何权益或公司在股权或信托关系中受约束或承认任何利益或
在行动中选择(计划或部分),但只有股东拥有完整股份的权利,以及全部-除非有法律的主管法院另有命令。
|
(c) |
如果两名或更多持有人注册为股份的共同拥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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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就投票、授出委任及通告而言,在股东登记册中首先登记的股东应视为唯一股东,除非所有合股持有人向该公司书面通知
其他人应该被称为唯一股东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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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位持有人均可就本公司所收到的股息、其他钱或财产,向所有联席持有人发出有效收据,并且本公司有权支付一笔
股息,其他钱或股份的财产,根据其选择,向股份共同持有人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提供。
|
(d) |
除有关法律规定外,身为受托人的股东,须在股东登记册中注册,并附有关其受托身份的声明。在不违反上述内容的情况下,
公司将承认受托人为股东,以任何意义和目的,并不会认为其他人(包括受益人)拥有该股份的任何权利。
|
(e) |
在股东登记册中注册的股东,有权从本公司领取一份证明其对股份拥有权的股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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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股份证明书须以本公司的印章及本公司两名董事签名或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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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股份证明书,以两名或以上人名义两名或以上人名义交付给股东登记册中名字首先列出的人士。
|
(h) |
新股份证明书可以取代销毁、遗失或毁损的股份证明书,以及根据有关证据、赔偿、保证损害赔偿及/或发出声明的条款下发出,
由董事会不时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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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除了股东名册外,本公司亦须保留重要股东登记册。重要股东名册应包含本公司根据证券法收到的有关持有关证券法的报告
公司股份的重要股东。
|
12. |
支付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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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股东不得享股息或参与分配奖励股份,或行使公司股东的任何权利,除非他已支付其欠公司的所有金额和要求付款
直到该时间有关他在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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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董事会可不时根据自己的决定要求向股东支付任何未支付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并根据以下条款的条款,向股东提出支付任何款项
股份的分配不会在固定时间支付,每位股东须于董事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向他发出的通知金额。董事会可能会指示呼吁
分期付款。
|
(c) |
委员会须提出付款通知,并须指明付款金额(由通知发出日起不少于 14 天)和付款地点,前提是委员会在付款要求的付款时间前
董事可以通过向股东的书面通知取消通知,或延长其任何部分的付款或付款时间。
|
(d) |
股份的联席持有人须联合单独支付所持有的该等股份的所有金额和要求付款。在不违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向其中一个提交付款通知
持有人应视为已交付给所有业主。
|
(e) |
如根据发行股份的条款或以其他方式,有关金额在固定时间或按固定时间分期支付,无论是基于股本或以保费方式缴付,则该款额或分期须
须于根据董事会正确发出通知的通知书而应缴付的时间一样,而本条款有关要求付款的所有条文均适用于该金额
或分期付款。
|
(f) |
如在到期日或该时间之前没有缴付缴款或分期付款,则当时是要求付款或应付分期的股份的持有人的人,须缴付
利息按以色列莱美银行有限公司在该时间适用于未经授权透支付的最高金额,或以董事会将不时决定的较低利率,由指定支付日期至
实际支付利息,但董事局可全部或部分豁免缴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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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董事会可决定向股东接受全部或部分预付款项的股东,以尚未完全支付及缴付时间的股份。
已到期,并按董事会与股东同意的利率,缴付该等款项的利息,不超过付款日期至指定支付该款项之日期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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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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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股东如未在指定日期前已全额支付的金额,可获董事会提交书面通知,要求他支付未缴付的款项,并包括利息及任何开支。
本公司因在指定的付款日期未能付款而产生。
|
(b) |
该通知须另一个缴款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通知后七天,并须注明,如果在此日期前未缴付款项,则发出该通知的股份可能被没收。
|
(c) |
如未满足通知内容的要求,董事会可决定没有支付款额,包括利息及开支,董事会决定撤销该股份。没收亦适用于在以下公布的任何股息
关于没收之前没有实际支付的被没收的股份(在符合资格获得股息的情况下)。
|
(d) |
被没收的股份将视为本公司的财产,董事会可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下出售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重新分配股份及
董事决定的方式。如果没有按照所述出售、转让或再次分配的股份,如此被没收的股份,将成为公司法第 308 条所述的暂停股份,但不得授予
任何权利,只要该权利属于本公司所有。
|
(e) |
在没有处理失去股份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根据其所订立的条款取消失。
|
(f) |
股份被没收的股东:
|
(1) |
对于被没收的股份不再作为股东,并在失去后,其对失去股份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将被撤销,并对本公司有关的任何行动和/或要求
没收的股份须被取消,除了这些条款所豁免于本规则及/或法律规定对前股东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除外;然而
|
(2) |
他将继续有义务支付本公司,并会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所有付款、分期付款、利息及开支时向本公司支付。
从没收日期直到实际支付日期,以法律当时允许的最高利率扣除,并加上这些金额的利息,但如果被没收的股份被出售、转让或
重新发行,股东的债务将按照认证,减少公司实际收到的金额(在销售费用后),从其出售、转让或重新发行的金额减少。
|
(g) |
本条款有关没收的规定适用于根据股份发行条款在指定日期支付的任何金额,无论是因股份账户或以形式支付的任何款项
保费一样,就像是一笔订定要透过要求付款和正确发出的通知而支付的金额。
|
(h) |
如果在没收后出售,董事会可委任一人签署已售出之股份的转让文书,并安排(在有关法律规定下),以便买方登记
股东登记为已售出或将以任何其他方式收取的股份的拥有人。已出售、转让、分配或发送之股份的收款人不对如何负责
用于出售的代价,如果收到,他在没收、出售、分配或转让过程中有缺陷或取消资格,以及在注册登记册后,他对股份的权利不得受到损害(以下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他以任何其他方式收到股份,不得提出该等索赔,而销售或转让的有效性不得被上诉。
|
(一) |
由本公司董事正确作出的声明,指出本公司某份股份已在声明中指明的日期正确没收,将作为对任何提出索赔的人士而作其内容的决定证明。
分享。附有公司收据的声明书,就该股份的出售或转让而作出的代价(如果给出),则须赋予被转让人对该股份的权利。
|
(j) |
在完成销售开支后被没收后的任何销售所得的净收益,应用于履行该等股东的债务和履行该等股东的义务(包括债务、义务和
该协议尚未到期的协议,以及余额(如有),须支付予该名股东或股东死亡、破产或解散后获得股份权利的人士。
|
(k) |
本条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违反本公司对债务股东提供的任何其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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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股份转让
|
(一) |
在有关法律的规定下,董事会可于指定时间内停止登记登记股份转让登记册,但每年不超过 30 天,但在期间内,董事会不会在该等情况下停止登记登记。
在确定股份拥有权之日期前 14 天,以确定享有该股权的资格(例如决定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获得股息或其他分派资格的日期)
来自本公司)。
|
(b) |
股份的部分不得转让,但由多名拥有人共同持有的股份,每个股东可转让他们对该股份的权利。
|
(c) |
如有股份转让,受转让股东须拥有与转让股份所附有的所有权利及根据这些条款所涉及的所有义务,除非另有书面协议,
转让股东与受转让股东之间。
|
15. |
股份转让契约
|
(一) |
除非转让文书交付给办事处,否则转让股份不得在股东登记册中注册。本公司的股份转让契约须由转让人、被转让人及转让人签署
将被视为股份的拥有者,直到被转让股份有关被转让股份的姓名在股东登录中注册为止。
|
(b) |
股份转让文书须以下形式或尽可能接近股份,或以董事会批准的一般或通用形式:
|
\ |
股份转让契约
|
(c) |
转让契据须递交办事处登记,以及正在转让的股份证明书(如有证书)及 / 或董事会所需有关所有权所有权所需的任何其他证据,须递交办事处登记。
转让人或有关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已注册的转让契据将保留于本公司,但董事会拒绝登记的任何转让契据,应如要求交回本公司
以此方式交付的人,连同股份证明书(如果已交付)。
|
16. |
根据法律转让股份
|
(一) |
董事会可在任何时间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下,将根据法律有权享股份的人登记为股东,包括遗产继承人、遗产执行人、清盘人或破产的受托人,
在向本公司提交遗产命令、继承令或任何其他董事会认为合适的证据后,证明拥有股份的权利。已登记为本公司股东的合资格人士,
在有关转让股份的条款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下,有权将这些股份转让给另一个人。在不豁免上述情况下,董事局可拒绝执行该等
在转让权利之前,注册或可以延迟,正如登记所有人自行转让股份一样。
|
(b) |
除了《公司法》及以下条款的规定外:
|
(1) |
死后股东的遗产执行人,或在没有遗产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因为已故股东的继承人而拥有权利的人,则只能成为已故股东的继承人。
由本公司认可为股份的权利持有人。以两人或以上人名义注册的股份,一名死亡,本公司只承认活下的股东为具有股份或权益的人
到它。尽管如此,上述情况不得被解释为因股份所有义务而去世的联合股东的遗产。
|
(2) |
根据法律有权获得股份,但尚未在股东登记册中注册的人,无权:(1) 收取股息或任何其他为该股份支付的钱和/或财产,就像他是该股份的注册拥有人一样
股份;及 (2) 根据上述股份享受股东对股东有关公司股东大会通告的所有权利、出席或在该等大会上投票,或根据情况指令,集体会议或利用
股东的任何其他权利。
|
17. |
股份转让登记
|
(一) |
在有关法律规定下,如有以下各项情况,本公司应更改股东登记的所有权登记:
|
(1) |
本公司将按上述第 15 条所述的转让人及被转让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契据交付,并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
(2) |
本公司获发法院命令修改登记册;
|
(3) |
已向公司证明,法律中转让权利的条件已满足;或
|
(4) |
另一个条件是符合,即根据这些条款,该条件足以使变更可以在股东登记册中注册。
|
(b) |
股份转让人须视为股东,直到以被转让股份的人名义登记在股东登记册中注册的股份转让人须视为股东。
|
(c) |
本公司将按照本第 17 条所述的所有注册保留在股东登记册中。本公司可销毁于日期起计 7 年后被取消的股份转让工具及股份证明书
在股东登记册中注册修订的日期,如有绝对假定上述已销毁的文件具有约束力和有效性,并且该等转让、撤销和注册的情况绝对假定;
根据保证,是合法制作的。
|
18. |
股东周年大会
|
(一) |
本公司须每年召开年会议,但不迟于上一次年会后十五个月。
|
(b) |
年会议议程须包括审议本公司财务报表,并可包括委任董事、委任核数师,或任何其他预定于议程内的事项,如有所述
在本文第 20 条中。
|
19. |
召开特别会议
|
(一) |
董事会必须以董事会决议召开特别会议,并须根据以下各人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
|
(1) |
两名董事或其中四分之一在任职董事;
|
(2) |
一名或多名股东,持有至少五百分之五(5%)的已发行资本和至少百分之一的投票权,或拥有至少五百分之五(5%)投票权的股东或一名或多名股东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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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董事会如被要求召开特别会议,会在收到召集要求日起二十一 (21) 天内召开该等会议,以及《公司法》第 63 (c) 条的规定。
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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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董事会没有按照所述召开特别会议,则要求该会议的人士,以及如股东(即使其中一部分拥有超过一半的投票权),则须自行召开会议,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由提交要求之日起计三个月以上,召开会议不超过三个月,并应尽可能按照董事会召开会议的方式一样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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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股东周年大会应召开」年度会议「以及本公司的所有其他会议均须召开」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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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召开股东大会或其管理方面的缺陷,包括因未满足《公司法》或本条款所修订的条文或条款而导致的缺陷,不得使任何任何一项无效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并不会使其中所进行的讨论造成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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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公司股东大会将在以色列召开,在会议通告中设定的地点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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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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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股东大会议议程由董事会订定,并须包括根据上述第 29 条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的主题,以及所述任何必要事项
在本文第 20 (b) 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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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股东大会只会就议程中指明的事项采纳决议案。尽管有上述规定,亦可理解,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与其他不属于其他主题有关的决议
包括在股东大会原始议程中,有关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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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法律允许提出哪些法例,即使它们不包括在股东大会的原始议程内;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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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股东大会主席认为是适当和正确的讨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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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上文第 19 (a) (2) 条所述的股东在会议举行前至少七 (7) 天以书面要求提出并附上决议案的语言,但该事项适当于会议中讨论
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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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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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事先通知,最少 14 天或(如法律要求)至少 35 天(根据情况的保证),除了通知发出的日期以外,有关
召开股东大会须按照《公司法》第 69 条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并须包括上述条文或任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所述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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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该通知应至少在两份读者广泛的每日报刊登,并以希伯来语发布。除此类通知外(并且不豁免适用于某公司的报告责任以下)
根据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向本公司的每位股东发出通知或邀请,无论是否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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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兴趣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将根据《公司法》向公司证明他拥有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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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有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可决定将会议、讨论或通过议程上的议题的决议,将其决定的其他时间或地点暂停;在休后的会议上,任何事项不得
除了议程中尚未解决的议题以外,讨论其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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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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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会议程序开始时达成法定人数之前,股东大会的程序不得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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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法定人数必须在大会指定日起半小时内,至少两(2)名股东有持有至少二十五(25%)的投票权(包括通过代表委任或投票文书)的出席。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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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股东大会被指定开始时间半小时后未出席法定人数,则会议将会暂停一周、同一日、同一时间和地点,或如邀请中有指明的日期,更迟到日期
于股东大会或其他日期及/或地点,由董事会在向有资格投票的股东通告中决定。
|
(d) |
如上文第 22 (c) 条所述的休后会议上未出席法定人数,则由指定开始时间半小时后,即使股东大会有任何人数,即使是股东大会
根据上文第 19 条所述,按股东的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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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存在」— 指股东本人透过投票证书或代表人或本文第 26 条所述的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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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股东大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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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董事会主席将担任每次股东大会的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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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董事会主席于会议指定时间起计 15 分钟内缺席会议,或拒绝担任股东大会主席,股东大会须选择其中一名
股东出席,担任大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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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股东大会主席负责执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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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股东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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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除有关法律的规定外,除非本条另有规定,否则决议须视为通过在大会上出席并对决议案投票的股东的定期多数投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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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股东大会主席不得有额外或决定性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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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股东大会主席宣布,决议案被特定多数人一致通过或通过,或已经暂停,必须为该声明的准确证据,并不会有
需要证明支持或反对决议案的投票数或投票数。
|
25. |
投票计数或秘密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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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任何决议案均须通过计票决定,除非至少一名股东自行出席或通过代表出席,并持有至少五百分之五(5%)的公司投票权,
要求,秘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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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有要求进行秘密选票,投票将以股东大会主席指示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无论是立即或休息或续会后,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及
秘密投票的结果应视为要求秘密选票的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秘密选票的人可以在秘密选票前随时取消该要求。
|
(c) |
要求进行秘密投票,不可阻止股东大会继续进行及讨论任何事宜,除了要求秘密投票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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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通过代表投票;公司的投票;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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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委任委任的文书(如下所述)指定代表委任的文书,或在公司的情况下,代表通过以下指定的委任文书进行投票。同样 a
股东可以通过本文第 27 条所述的投票文件进行投票。代表或代表人不需要是本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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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作为本公司股东的公司可以通过其董事会、董事或任何其他根据该公司章程有权的管理机构或根据其董事会决议的决议
董事,向代表提供委任文书,并授权其认为适合在本公司每次会议上担任其代表的人。
|
(c) |
指定代表委任的文书须由主任或其代理人签署,该文书获得正确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主任是法团,则须由授权发出文书的人签署。
根据上述第 26 (b) 条所述的法团委任,或经该公司的授权签署人签署人签署。委任代表或代表委任的文书,在未指定期间生效,须
自上次签署日起 12 个月后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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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委任代表委任代表或由律师核证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为本公司满意的文件,以及确认股份拥有权的文书,须按照《公司法》第 71 条所载的证明书为
存放于董事会不时以一般方式设定的办公室或其他地点,或针对特定个案,在指定会议或会议中延期的日期前不少于四十八 (48) 小时
代表委任文件书写成,或于董事会自行决定的日期,但在股东大会的时间前收到本公司。
本文件中提到的意愿投票。如果文书并未如此存放,则该文书将不适用于该等股东大会或已延期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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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任何为特定会议或特定时间范围指定代表委任代表的文件,应尽可能以下格式撰写,或以其他由本公司批准的格式撰写:
|
(f) |
如委任声明没有指明授出的股份数目,或指明以股东名义注册的股份数量高于股东名义(在登记册或所有权中注册的股份数目)
证明书),委任文书应视为所有以股东名义注册的股份发出一样。如委任文书是针对较低于股份数目提供的
以股东名义注册的股份数目,股东应视为不出席投票时,其余股份以股东名义注册的股份,以及
委任文书只对其上市的股份数目有效。
|
(g) |
根据委任文书进行投票,即使该文书具有缺陷未立即明显,和/或在该投票之前,校长死亡或无法律能力和/或文书。
委任的项目被撤销,或撤销签署文书的授权书和/或转让该文书的股份,除非办事处收到书面通知书,否则
缺陷、死亡、取消资格、撤销或转让前的股东大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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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在不豁免上述情况下,持有一股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委任多名代表或代表,但须遵守以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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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每份委任文书将指定股份类别及其发出的股份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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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任命文书上市的任何类别股份总数大于以该股东名义注册该类别股份的股份数目,则全部委任文书将无效。
至股东提供的该类别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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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东或代表委任或代表投票,根据其所拥有的部分股份或其担任代表的股份进行投票,并且他可以通过这些股份以一种方式投票,并且可以通过这些股份进行投票,以及
由于某些股份采用另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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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股份共同持有人投票时,委任代表委任文书须由上文第 11 (c) (1) 条所述的获授权投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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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无能力的股东可透过其合法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其他人进行投票,而股东可以根据本条文所述的代表委任或委任文书为他进行投票。
|
27. |
投票工具
|
(一) |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和股份类别的大会上通过投票文件投票,其中股东将指明其投票方式,就法律允许投票的议题所作出的决议案
通过投票文件,并就任何其他事项而言,董事会决定股东大会上就特定事项的投票也可以通过投票文件通过。
|
(b) |
股东指示其投票方式,并根据要求填写的投票文件,并在股东大会邀请中为该等事项规定的最终时间内送达本公司,应被视为
作为出席股东大会,以达到上文第 22 条所述的法定人数,以及计数票的目的。
|
(c) |
本公司根据上文第 27 (b) 条所载的投票文件,就某个特定事项而在股东大会上没有作出投票,将被视为在该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投票投票表决。
根据《公司法》第 74 条规定举行暂停会议的决议案,并将根据《公司法》第 74 或 79 条规定举行的已延期会议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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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通讯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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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须于股东大会日起至少七年内保留有关的程序会议程序,并将其保留在办公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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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由股东大会主席签署的协议书,即可证明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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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班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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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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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董事人数将不时通过股东周年大会决定,但董事人数(包括外部董事)不得少于五(5)名董事,以及
不超过八(8)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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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董事,除外部董事(如公司法规要求,他们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选出并担任职位),以及直到他们的最高人数(如有关公司法规定)
上述第 (a) 款,根据他们分别担任职期的期限,须分为三个类别,按实际可行的数目几乎相等,特此指定为 I 类、II 类及 III 类别。
|
(c) |
除了具有会计和财务专业知识的外部董事之外,还有会计和财务专业知识的董事,以由本公司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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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董事的职位须由其委任日起,或者如其委任决议决定确定,则由董事任命的任命日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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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董事会有权随时及不时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但董事人数不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人数。一位这样的董事
任命,须在职位并未按照本文第 35 条的规定暂停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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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如根据本文第 34 条的规定,本公司将在办事处保留一份董事及其替代人登记册,任何人均可供查阅。
|
(g) |
在有关法律规定下,董事会、董事会委员会或由其职位行事的董事的所有活动和决议,以及根据其指示采取的任何行为,
即使之后发现委任董事/董事有缺陷,或者全部或一名董事均不适合担任董事,就像每位董事都是合法委任一样,就像他们全部一样
具备成为董事会或委员会成员的必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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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委任董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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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董事候选人必须向其委任人披露,如果他因以下所述的罪行判决而被判定罪,并且自定罪判决发出后尚未过五年,或 — 就第 (3) 款项而言,则须向其委任人披露
本文 — 法院根据该子条订立的期限:
|
(1) |
根据第 5737 至 1977 年刑法第 290 至 297、392 条、415、418 至 420 及 422 至 428 条及根据《证券法》第 52c、52d 条、53 (a) 及第 54 条所订明的罪行;
|
(2) |
在外国法院因欺诈、欺诈、企业行政罪行或内幕交易罪行而定罪;或
|
(3) |
法院裁定其他罪行因其性质、严重程度或情况而不适合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的定罪,法院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自判决之日起。
|
(b) |
本公司董事候选人将披露行政执法委员会是否对他施加任何执法措施,令他无法担任公司或是债券的私人公司的董事
公司,行政执法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所订立的期限尚未过去。
|
(c) |
任何人因上述第 31 (a) 条列举的罪行判决而被判定罪名成为董事,除非该条规定的期限已经过去 (除非法院根据第 226 (b) 条另规定
《公司法》),如行政执法委员会对该人施加执法措施禁止他在某公司担任董事,则该人不得任命为董事,在董事会决定的期限内。
|
(d) |
只要未获豁免,董事如未成年人、无法律能力或被宣布破产,则不得获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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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任何董事候选人如属第 (d) 款上述人士之一,应向本公司披露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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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外部董事
|
(一) |
本公司须有两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外部董事在本公司任职,他们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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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每个有权行使董事之一权力的委员会中,至少须有一名外聘董事。
|
(c) |
外聘董事的任期为三年,本公司可委任其任期为两个额外任期,每任期三年。
|
(d) |
除非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聘董事不得解任,任职期不得终止。
|
33. |
已撤销。
|
34. |
替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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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除了《公司法》的规定下,每位董事可委任另一名董事为替代董事,并可撤销其任命。
|
(b) |
委任副董事及撤销其任命,须通过委任董事向本公司作出书面通知,或以董事会决定的其他方式。预约将进入
在本公司收到通知后或通知所述日期后生效。
|
(c) |
替代董事与董事相同。
|
(d) |
委任替代人并不会消除其担任替代人的董事的责任,并且会根据情况的情况,包括委任替代人的情况而适用
董事及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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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替代董事须拥有所属于担任替代董事的所有权力。理解,替任董事的权力不得损害其作为董事的权力。
|
(f) |
替代董事无权参与董事会会议,并投票,其委任董事的董事会议。
|
(g) |
只要委任委员会成员替代董事的候选人并不在同一委员会委员会委任,即已是董事的董事会成员,亦可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以及
如申请人为外部董事的替任董事,则该名候选人必须是具有会计及财务专业知识或具专业能力的外部董事,并符合其所属董事的资格
担任替代人。
|
(h) |
替任董事或律师的办公室应放置:
|
(1) |
如由于任何原因,董事担任替代人的办公室被自动解除;
|
(2) |
如替任董事遇到本文第 35 条列举的任何情况,或由于公司法规定的其他原因,他不适合担任替代董事;或
|
(3) |
委任他为替代董事的人将取消他的任命。
|
35. |
董事的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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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董事职位将自动放弃:
|
(1) |
在他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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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他被发现在法律或精神上不能力或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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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他被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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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他根据本文第 35 (b) 条所述的书面通知向本公司辞职;
|
(5) |
如他根据本文第 35 (c) 条所载的股东大会决议被解雇,或按照本文第 35 (d) 条所述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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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发出本文第 35 (e) 条所载的罪行定罪通知书的日期;
|
(7) |
根据法院根据《公司法》第 233 条的规定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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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根据《公司法》第 232a 条所述,行政执法委员会就禁止他担任上市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的通知日期;或
|
(9) |
根据《公司法》所需的条件,董事已不再存在,才能担任董事的任务,或是因为董事任期届满的原因存在。
|
(b) |
董事或替任董事可以通过向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职,其辞任将于发出通知的日期生效,除非
信中指定了另一个日期。董事或替任董事须说明辞职理由。
|
(c) |
股东大会可随时通过定期决议解雇董事,但董事有合理机会在股东大会前提出其立场。
|
(d) |
如本公司知道委任董事或替任董事是违反上文第 31 (d) 条的规定(即公司法第 227 (a) 条)或违反上文第 31 (c) 条的规定(即
《公司法》第 226 (a) 及 (a1) 及 226a 条),或董事违反上文第 31 (a) 条(即公司法第 225 条)、上文第 31 (e) 条(即公司法第 227 (b) 条)的规定),或
本文第 35€ 条(即《公司法》第 232 条)的规定,董事会必须在发现该等事项之后立即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决定,如发现,终止该董事的任务,如发现以下规定
有条件存在,从解决日起,该服务将到期。
|
(e) |
董事如因上文第 31 (a) 条所述的罪行被定罪,须通知本公司,其职务将于发出通知之日结束,除非有限期,否则不得再任命为董事
如上文第 31 (c) 条所述(即公司法第 226 (a) 及 (a1) 条)所述,董事可能无法任职的情况已通过。如行政执法委员会决定对某人实施禁止执法措施
如在任何上市公司或本公司担任董事,他将通知本公司,其任期将于发出通知日期届满,除非禁止期限已有
根据上文第 31 (c) 条(即公司法第 226a 条)所述通过。
|
(f) |
董事(包括外部董事)不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才能担任董事(包括外部董事),或如果其担任董事的任务过期存在的原因,该董事
将立即通知本公司,其服务将于发出该通知之日期届满。
|
(f) |
违反上述第 31 (a) 条(即公司法第 225 条)、上文第 31 (f) 条(即公司法第 227a 条及 245a 条)、上文第 31 (e) 条(即第 227 (b) 条)规定的披露责任的董事
《公司法》)或上文第 35 (e) 条(即公司法第 232 及 232a 条),应被视为违反对本公司信托责任的人。
|
36. |
董事会的权力
|
(一) |
董事会须定义本公司的政策,并监督总经理及其活动的表现,包括《公司法》第 92 (a) 条所列的机构。
|
(b) |
除上文第 10 (b) 条所载之外,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6 (a) 条所述的权力,不得委派给总经理。
|
(c) |
在不豁免根据上文第 36 (a) 条赋予董事会的权力及本条文所赋予董事会的其他权力,并且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减少这些或任何
在当局中,董事会须具有以下权力:
|
(1) |
委任个人或人士(注册或以其他方式),为本公司接收和持有任何属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有利益的任何财产,或出于任何其他目的,以及进行或执行任何
就任何此类信托所需的活动、行为或事项,以及采取行为支付受托人或受托人的薪酬;
|
(2) |
为外汇票、票据、收据、认证、支票、股息证书、发票、合同等任何形式的文件设立本公司授权签署人;
|
(3) |
根据董事会所见,委任及自行决定撤销或暂停总经理、经理、秘书、文员、雇员或代理人,无论他们是永久或临时雇用,或是为特别服务而聘用
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和金额,并定义其权力和义务,并在董事局认为合适的情况和金额,并定定其薪酬和工资,并要求担保;
|
(4) |
在以色列或海外特定地点设立本地管理公司任何业务管理,并委任任何人为本地经理,并确定其工资或解雇其任何人士
从他们服务的人员,并不时随时委托给任何被委任的人士,在该时间赋予董事会的任何权力或权力或裁决权,并在任何时间授权成员。
本地委员会(全部或部分)填补该委员会的任何空缺,并尽管有空缺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
(5)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授权授权委任任何人或人士为本公司的律师或律师,以及具有权力、权力及裁决权(不得超过这些权力,权力和自决定权)成为本公司的律师或律师
由董事局根据本条款或法律授予使用),并按照董事会不时认为适当的条款,并且可以作出任何该等委任(如董事局认为合适的情况下)
所以)向任何本地经理,或任何公司或其成员、其任何公司或公司的董事、代理人或经理,或由任何公司或公司成立的人士。任何此类授权书可能在其中包含有关的权力
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对接触的人士或这些律师的保障或便利;
|
(6) |
代表或对本公司或对其官员或以其他方式与其事务有关的法律程序开展、管理、辩护、妥协或忽略任何法律程序,以及妥协或延长付款或赔偿的时间
本公司或对该公司所欠的任何债务或行为或要求;
|
(7) |
向本公司提交或针对本公司的任何行动或要求作仲裁;
|
(8) |
代表本公司委任以色列或国外的律师或律师,在以色列或海外任何法院、法律和准法律机构、政府机构或机构、市政或其他机构代表本公司,以及
向该等律师授予委员会认为适当授予的权力,包括将其权力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或其他人;
|
(9) |
根据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第 113 条)及本条款的规定下,委托给董事会的权力、权力和裁决权,委托给任何人、事务所、公司或团体的人士
董事;
|
(10) |
董事会有权行使本公司的任何法律或本条款未赋予本公司其他机构的权力。
|
37. |
委托董事会权力
|
(一) |
股东大会可承担授予董事会的权力,就特定事项或特定时间范围而不超过本情况所需的时间。权力的假设应在以后完成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就假设通过决议。
|
(b) |
如董事会无法行使其权力,而行使其任何权力对于本公司的适当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则股东大会可以代替其行使权,只要董事会被阻止执行
因此,只要股东大会确定,事实上董事会无法这样做,而如所述,行使权力是至关重要的。
|
(c) |
如股东大会承担法律授予董事会的权力,股东就行使该等权力的事宜有适用于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
《公司法》第六部第三、四及五章的条文应适用于他们,并考虑他们在公司的持股权、他们参与会议及其投票方式。
|
38. |
董事的权利
|
39. |
董事会主席
|
(一) |
董事会将以正常的多数票选择或解雇其中一名董事会成员担任董事会主席,以下第 39 (b) 至 (f) 条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主席。
|
(b) |
董事会主席的任期为止,直至董事会决定终止其任职及委任其代其他主席为止。然而,可以理解,离任主席可能是
重新获委任为主席。
|
(c) |
如董事的任务因本条例所列的其中一项情况而被释放,而该董事是董事会主席,其任命为主席将自动到期,而另一个主席应在其中选择其他主席。
代替。
|
(d) |
董事会主席须设定本文第 41 条所载的议程,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
(e) |
如董事会主席在指定会议时间 15 分钟后缺席会议,或不愿主持会议,董事会须选择其中一名成员主席
通过会议并签署会议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主席不得在董事会的任何投票中获得额外票或决定票。
|
(f) |
董事会主席可以担任本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行使其权力,自决议日起计不超过三年的期限,但须遵守及遵守第 121 (c) 条的规定。
公司法。
|
40. |
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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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召开会议,并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
(b) |
董事会将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召开:
|
(1) |
主席有权随时召开会议。
|
(2) |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主席会立即召开董事会:
|
1. |
总经理向董事会主席就任何对本公司有重要而需要董事会采取行动的任何不规则事项的通知或报告;及
|
2. |
本公司核数师致董事会主席的通知,他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公司会计审计中的重大缺陷。
|
(2) |
董事会主席会根据任何董事的要求随时召集董事会,包括当董事发现本公司的事项可能明显违反法律或可能损害适当的情况。
公司治理,他将立即采取行动,召开董事会会议。
|
(c) |
如董事会会议未于上述第 40 (b) (2) 条所述的总经理或核数师发出通知或报告日起七天内或第 40 (b) (2) 条所载的要求日期起计 7 天内召开
上述各人可于会议日期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以讨论要求、通告或报告中所指明的事项,视情况而定。
|
(d) |
董事会可以使用任何通讯装置举行会议,但是所有参与的董事都可以同时聆听。
|
(e) |
董事会即使没有实际会议(如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也可以通过决议决议,但有权参与会议并就提出决议事项投票的所有董事都同意
所以。
|
(f) |
根据第 (e) 款指明的方式通过的决议,须以议程式正式化,包括不召开会议的决议书,并须由董事会主席签署。
|
41. |
议程
|
(一) |
由董事会主席设定的主题;
|
(b) |
如上文第 40 条所述的主题;及
|
(c) |
董事、总经理及/或核数师在会议前合理时间要求董事会主席纳入会议议程的任何事项。
|
42. |
董事会会议通告
|
(一) |
董事会会议通告须于指定会议日期至少七十二 (72) 小时前向所有董事发送给所有董事,除非所有董事事先书面同意在一次会议内召开会议。
更短的时间范围,或在紧急情况下 — 并获得大部分董事的同意 — 即使没有通知。
|
(b) |
根据上述第 42 (a) 条的通知书须发送至以色列董事先前以书面交付给公司的地址,并须注明会议日期和地点,以及
有关议程中所有议题的合理描述。明白,发送该等通知涵盖本公司的责任,董事完全有责任向本公司更新其地址的变更。
发送该等通知的目的。董事的地址须以书面方式作出更改,但在指定董事会会议日期前的合理时间发出。
|
43. |
法定人数
|
(一) |
董事会会议上讨论的法定人数须不时由股东大会决定,除非另有决定,至少必须在会议时任职的一半董事出席,
单独或通过替代人。法定人数须在董事局每次会议开始时确定,并在整个会议期间内构成法定人数,即使在会议议程中的所有决议案,即使在议程中,即使在会议中
在继续会议期间没有法定人数的个案或个案。
|
(b) |
如由董事局会议开始时间过去半小时,而且法定人数不出席,则会议须于原定会议的原定时间结束二十四 (24) 小时(在原定会议时间后),或
至董事会主席设定的另一时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早于二十四 (24) 小时)。已续会议的法定人数必须由至少两名董事在会议举行时任务的董事出席。
自己或通过替代人。如董事会因为暂停的大会没有法定人数而无法采取行动,股东大会可以用于董事会会议的目的行使董事会的权力。
召开并适用上文第三十七条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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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每次适当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并且有法定人数,均须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授予董事会所有权力、授权书和裁决权给董事会
董事或一般由其执行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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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未委任特定成员加入董事会,或是董事职位空缺,其余董事可以处理所有事宜,只要他们的人数不少于上文第 30 (a) 条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如果
人数少于最低,他们不得根据这些条款行使其权力,除了召开股东大会以议程委任额外董事或设立最低董事的最低董事人数或
自行委任额外的董事。股东大会可决定在董事人数低于最低人数时不批准董事的行为,并自行行使董事会的权力,直到
董事再次达到上文第 30 (a) 条所订明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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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董事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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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每位董事在决议案的每次投票中均有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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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董事会的决议须以出席参与投票人士的定期大部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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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在董事会会议上投票平,则拟议决议案被视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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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尽管有上述规定,除非有关议题已列入会议议程内,否则有关议题不得通过下列事项的决议案,并且两名或多名议员没有反对该决议案。
参与会议的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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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进入新的活动领域,扩大本公司的地理活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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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公司活动领域的投资(即不包括设备投资)及执行此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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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将第 (1) 及 (2) 条所述的任何事项转让给董事会委员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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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购公司法第 1 条所定义的公司股份,以收购后公司将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方式,只要本决议获得董事会批准
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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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董事(或替代董事)有权自行投票、以书面(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口头投票,如果会议通过沟通方式进行,参与的董事可以聆听每一位董事。
同时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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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董事会会议上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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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将保留董事会及其委员会会议中的会议程序,并将其及在未经董事会实际会议的情况下通过的决议书,保留在办公室内,为期七年的期间,自成立日起计 7 年。
会议或通过决议案(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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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由主持会议的董事批准和签署的议书,应作为其内容的第一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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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董事会主席的公告,即决议案被一致通过或特定多数人通过,或被拒绝,以及在董事会会议议程中记录有关此事项的注记,将作为原则
该决议内容的真实证明,并且无需证明有多少投票,或多少人支持或反对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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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召开会议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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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而在没有事先符合召开条件的情况下召开的决议案(以下简称 —」召开的缺陷」) 可根据要求撤销
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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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会议上出席的董事,但在通过决议之前,他要求不要通过有关缺陷的决议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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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权获邀参加会议但没有出席的董事,在获通知该决议案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迟于在通知后举行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
决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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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上述第 46 (a) 条的规定不会影响为本公司作出的行为经董事会回溯批准,或与该行为的一方不知道或不能知道该行为的有效性。
不规则或缺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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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董事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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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除禁止委派权力的公司法第 112 条的规定,以及本条款的规定(包括上文第 44 (d) 条)外,董事会可成立董事会委员会及委任
董事会成员仅限于他们(以下:」董事会委员会」)并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力委托给董事会委员会。董事局可不时取消上述委托
权力,如此成立的委员会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遵守董事会所设立的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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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董事会委员会会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董事会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或建议,如需董事会批准,将会向委员会注意
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前的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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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董事会委员会及其管理层的会议须遵守程序及管理条文 董事会会议,根据本条文所载的规定,只要这些会议适当而不取代董事局根据本条所提供的指示,则须相应的情况下。 |
(d) |
董事会委员会,其工作为向董事会提供意见或建议,可由非董事会成员的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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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董事局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或根据委员会当局当局委派给委员会的权力而作出的一项行为,应与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或由委员会所作出的一项行为相同。
董事会。但是,董事会可以提出委员会所委任的任何决定,但如本公司与其他人并不符合该委员会的决定,则该委员会的决定的有效性不会损害该委员会决定的有效性。
意识到撤销。
|
48. |
委任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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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董事会须在其成员中委任一个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数目须由董事局不时决定,但该委员会不得少于三名成员,以及
所有外部董事将成为委员会的成员。董事会主席及由本公司或控股持有人或控股持有人控制下的公司雇用的任何董事、董事
定期向本公司、其控股持有人或控股持有人控制下的公司提供服务,以及主要收入为控股持有人的董事,不得为其成员
审计委员会。同样,控制持有人或其亲属不得成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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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审计委员会须通过出席该会议的审核委员会定期多数通过的决议,选择其中一名为外部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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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审计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为止,直到审核委员会有关其任期终止及委任其代审计委员会主席的决议为止。但是,它是
明白结束任期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可重新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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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审计委员会的职位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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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除有关法律规定外,审核委员会的职位须按照《公司法》第 117 条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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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公司内部核数师应收到有关审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并可参与会议。内部核数师可要求审计委员会主席召开委员会讨论一项事宜
他在要求中描述的内容,审计委员会主席会在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召开会议,如果他认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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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关审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其中提出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事项,须向有权参与报表审计的内部核数师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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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除了《公司法》的规定 (包括第 116a 条规定审核委员会审议和采纳决议案的法定人数,以及第 115 (e) 条有关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
审计委员会及其管理的会议程序及活动,须遵循本条款所述的董事会会议程序和管理的规定。
另外,在适当的情况下,并且不取代董事会根据本条所提供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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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豁免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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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有权预先豁免办公室持有人对于违反本公司关怀义务所造成的损害,但违反分配中关怀责任以外的损害,全部或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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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公司可向办公室持有人按照本文第 (1) 至 (6) 段所述的义务或费用赔偿,而该职位持有人因为其作为职位持有人所作出的行为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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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院判决向他征收或向其他人支付的金钱税,包括作为和解的判决或由法院批准的仲裁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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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公室持有人在有关主管机关对他进行调查或程序进行调查或程序后支付的合理诉讼费用,包括法律费用,以及
在没有向他提交起诉,并且没有向他施加金钱义务作为刑事诉讼的替代方案而结束,或结束不对他的起诉,但实施一项
金钱义务作为不需要犯罪意图证明或与金钱制裁有关的罪行的刑事诉讼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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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在本公司或代表公司或其他人向他提交的诉讼中,或在刑事起诉中,该人员支付或由法院负责支付的法律费用
他被解释,或因此被判罪而不需要犯罪意图证明的罪行被定罪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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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就他案件进行的行政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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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证券法》第 52 (54) (a) (1) (a) 条所述的违规而受伤的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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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由于他作为官员所作为行为,他所承担或支出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费用,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赔偿的任何其他责任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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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本公司可以通过下列其中一种方式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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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前承诺向本公司职位持有人赔偿以下各项事宜(以下简称:」承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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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如上文第 50 (b) (1) 条所载,但须就一项金钱义务赔偿承诺仅限于根据董事会认为,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活动,可预测的事件。
根据情况下,董事会所订立的赔偿承诺及一项或多项条款或准则作出该承诺的时间是合理的时间,以及赔偿承诺将说明有关事件:
董事会认为根据本公司在交出承诺时的实际活动,以及董事会在该情况下所订立的总额或准则是合理的,董事会认为是可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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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根据第 50 (b) (2) 条、50 (b) (3)、50 (b) (4)、50 (b) (5) 及 50 (b) (6) 条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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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后方式向本公司办公室持有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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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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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可为本公司职员签订责任保险合同,就该名人员因其身为本公司职员所采取的行为而承担责任责任保险的合同,就以下各项目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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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对本公司或其他人士的关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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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对本公司的信托责任,前提是该人员以良心行为,并有合理理由假设该行为不会损害本公司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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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他为利于另一个人而施加的金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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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公室持有人就其案件进行的行政程序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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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根据《证券法》第 52 (54) (a) (1) (a) 条规定向违规受害者付款; |
(6) |
法律可能受保的任何额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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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合同将为本公司提供保障,办公室持有人在领取保险赔偿方面具有优先权而非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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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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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总经理将根据本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获委任及解雇,并可委任多于一名总经理,为一段固定的时间或不设任何时间
有限制,并可能不时解除或释放他或他们的职位,并委任另一个人或其他人代替他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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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根据总经理与本公司之间的雇佣协议的规定下,总经理负责持续管理本公司事务,作为董事会制定的政策的一部分,以及
遵守其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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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除法律规定及上文第 36 (a) 及第 36 (b) 条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不时在该时间向总经理交付并委托其根据这些权力行事的部分权限。
条款,根据其认为适合管理本公司普通业务,并可在一段时间内授予权力,以及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限制下,以及根据该等时间的某些目的和需求授予权力: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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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总经理必须通知董事会主席如对本公司有重大的任何不规则事宜;如本公司没有董事会主席或他被阻止担任该职位,
总经理将通知所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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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除董事及总经理以外,本公司的职位持有人(即首席业务经理、总经理副、法律顾问、本公司所述的任何替代人,即使其职称不同,以及
另一名经理直接受总经理的管理人)须由总经理委任和解雇,但不会违反《公司法》有关批准服务条款和雇用条款的规定。
一名办公室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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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从总经理解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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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注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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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该公司将在以色列设有办事处,可以向该公司发送任何通知。本公司将在其注册办事处保留第 124 条所载的文件,而在不受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留其注册办事处的文件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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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文件将文件交付给本公司须在邮寄发给本公司时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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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权查阅文件的人,有权收取文件副本,但须支付董事会或总经理所设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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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股东登记册及重要股东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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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须保留股东登记册和重要股东登记册,并在发现有关变更后尽快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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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股东名册及重要股东登记册均可供任何人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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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公司法》第 130 (a) 条列举的详情须在股东登记册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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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重要股东名册应包含本公司根据《证券法》收到的有关重要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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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本公司将保留上文第 55 (c) 条所载于股东登记册中的所有记录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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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股东登记册将作为其记录内容的一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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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如股东登记册与股份证明书之间存在差异,股东登记册的证据价值应比股份证明文件的证明价值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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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审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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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将委任一名核数师,负责审核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并对其作出意见(以下:」稽核活动”).
|
(b) |
每次年会会委任核数师,并须以其身份担任,直到下次年会结束为止;然而,股东大会可委任一名核数师,该核数师将在其职位担任更长的时间
时间,该时间不得超过他被委任之后的第三次年度会议结束。
|
(c) |
本公司可委任多名核数师一起执行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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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核数师办公室被空,而本公司没有其他核数师,董事会将尽快召开特别会议,以委任核数师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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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核数师的任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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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股东大会可终止核数师的服务。
|
(b) |
如董事局发现根据《公司法》第 160 条的规定存在依赖关系,董事会将立即通知核数师,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以终止该等依赖关系;如
依赖仍持续,董事会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议程终止核数师的服务。
|
(c) |
根据上文第 57 (b) 条所述召开的股东大会须决定终止核数师的职务;然而,股东大会在核数师向其提出立场后,可决定不
接受董事会的建议,如发现核数师对本公司没有依赖性,终止其职务。
|
(d) |
董事会将给核数师一个合理的机会,在股东大会前提出他的立场,以终止或不续任职的议程,而为此,核数师将被邀请参加
在股东大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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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核数师因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理由辞职,董事会将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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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董事会会在不豁免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会根据其认为合适地通知股东有关核数师辞职的原因,并可通知其在该事宜中的立场。
|
58. |
核数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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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核数师为审计活动及其他额外服务的薪酬由董事会根据工作范围、雇用期限及其任何额外相关任期限制定。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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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本公司不会根据限制其执行审计活动的方式或在审计结果与其薪酬之间造成关系的条款缴付核数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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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本公司或其代表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核数师赔偿因违反其职业责任而须由会计师提供服务而承担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的核数师,或违反法律对他的其他责任后。
|
59. |
会计师核数师的权力,职责和责任
|
(一) |
核数师可随时查阅本公司执行其工作所需的文件,并收到有关这些文件的说明。
|
(b) |
核数师可参加任何一次提交财务报表的股东大会,并参加其进行审计活动的董事会会议,以及考虑审批财务报表的董事会会议,以及
审查财务报表及根据上述第 40 (b) (2) 2 条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的委员会;董事会将通知核数师举行股东大会的地点和时间或董事会或委员会的地点和时间
审查财务报表的会议。
|
(c) |
如核数师在审计活动期间发现本公司会计审计中有重大缺陷,他将通知董事会主席有关该等问题。
|
60. |
内部稽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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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董事会将委任一名内部核数师;内部核数师将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委任。
|
(b) |
内部核数师的组织主管应为董事会主席,或由本公司董事会不时决定的任何人。
|
(c) |
内部核数师会检查本公司在遵守法律和适当的公司治理方面的活动有效性。
|
(d) |
除非委员会在获得审计委员会的职位后,并在授出内部委员会后决定,否则内部核数师不得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终止,亦不得暂停其职期。
核数师有合理的机会,在董事会和审核委员会面前表达自己的立场。
|
61. |
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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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印章及签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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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可设立印章或橡胶印章,用于封印文件。
|
(b) |
董事会将决定获授权代表本公司签署的人或人士(即使他们不是董事),其签名连同本公司的印章或其印刷名称将约束本公司,
只要他或他们在其权限或权限内行事并签署。
|
63. |
股息和奖励股
|
(一) |
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分派股息或分配奖励股份的决议。本公司董事会将决定派发股息的日期。
|
(b) |
此外,董事会可在发出股息之前,根据公司的利润,根据其认为适当的金额作为储备基金或其所设立的基金,根据董事会全权决定,在不可预期的情况下分配。
需要或将股息与特别股息平衡,以更正、改善或维护本公司的任何财产,以及用于许多其他类型的目的,因为董事会根据其绝对决定,认为有利于
本公司的事务,并可将这些分配的金额投资于他们认为合适的投资(公司股份除外),并不时管理或更改这些投资,并将其全部或部分投资用于
本公司的利益,并可根据其认为合适的将储备基金分成特殊基金,并将基金或其任何部分用于公司的业务,而不必将资金与其余资产保留分开
公司。
|
(c) |
董事会宣布派息的董事会可决定透过分配部分资产,特别是分派完全支付股息、债券或一系列股息来支付该股息。
任何其他公司的债券,或以上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的债券。
|
(d) |
为了验证董事局的决议(包括根据上文第 63 (c) 条),董事局可:
|
(1) |
解决有关分派股息及 / 或分配奖励股份的任何其认为适当而出现的任何困难;
|
(2) |
发行部分证书,包括分数股份证书,或决定不计算低于特定金额的分数,或出售分数并将其代价转让给有资格领取的人;
|
(3) |
设定任何特定资产的价值,以供分派股息及 / 或分配奖励股份;
|
(4) |
决定将以现金支付股东的价值为基础,或将不会考虑其价值少于一谢克尔的部分,以调整权利
所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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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受托人存入该等资金或特定资产,以证券,适用于获得股息及/或奖励股份的人士,或转换成资本的基金;
|
(6) |
如有需要,会订立适当的合同,董事会可委任一名人代表有资格领取股息、奖励股及/或转换成资本的基金人士签署该合同,而该委任将有效;
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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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根据董事会全权决定,作出任何其他安排(有关分派股息和/或奖励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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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董事会可扣除股东持有股份的任何股息、奖金或其他资金,无论股东是否唯一拥有人或与其他人共同持有股份,扣除及抵销所有金额
由于要求付款等,他必须自行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向本公司偿还的债务。
|
(f) |
如股东未在指定的日期内交付一个银行账户,该股东将转让相关金额的银行账户,则无法获得股息。此外,股东不有权更改银行账户
在本公司实际分派股息之日期之前,订定合理时间(由董事会设定)。
|
(g) |
董事会可于发放公告后一年内投资未领取的每股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股息用于本公司的利益,直至获得。本公司无义务支付
未领取股息的利息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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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有权享股息的股东为股东,即股东于董事会决议或根据董事会决定之决定之分派股息之指定日期的股东,并受有关条文的规定约束。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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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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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公司有权以个人送递、传真、电邮或邮寄方式发送通知,以信件、预付信封或包装寄送给股东的通知,至发送给本公司的地址
在分配股份或转让股份时,除非该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以下简称:」注册地址”).
|
(b) |
股东注册地址位于以色列以外,可不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色列地址,并且该地址将视为他发送通知的地址 — 如所述
上面。
|
(c) |
所有有关人士共同享有关股份的通知,均须交付给股东名册第一名出现的人士,除非他们提供其他指示,而按照所述发出的通知须作为
向所有这些股东提供足够的通知。
|
(d) |
任何通知发送给股东至其注册地址,以以色列邮政至以色列地址,均视为已从信件或信封或其他包装发送当天起三(3)个工作天发送的通知。
包含该信件已正确交付邮政局,并附有收件人的注册地址,并交付邮政局。由本公司秘书或经理或其他官员签署的书面证明书
包含注册地址的通知的信函、信封或包装已按照所述交付邮政局,须作为事实的一面证明。任何通过传真发出的通知,均视为已交付
自发送日起一(1)天,但须出示传真的发送确认,如果是亲手交付,则在交付时。
|
(e) |
根据法律、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获得股份的资格的人,应在每份有关该股份的通知上复印,该通知已正确交付至股东的注册地址(该公司拥有权利:
股份是衍生的)在股东登记册中注册。
|
(f) |
任何通知或文件以邮寄给股东或留在其注册地址留下的通知或文件,即使该股东已经死亡,并无论该公司是否知道该死亡,均须视为有
对所有已登记的股份,无论是由同一股东单独持有或与其他人共同持有,均已适当交付,直到该另一人将代替其作为拥有人或联合拥有人注册为该股东。
就本文而言,有关股份及该等交付将被视为足够交付通知或文件给个人代表或所有对同一股份共同感兴趣的人士(如有)。没有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下,亦须向股东发出通知,由于股东死亡或破产,或如股东是公司,则须向股东发出通知,如有股东死亡或破产,则须向股东发送通知书 ——
在收款人或清盘人(根据认证)注册为股东登记后,在收件人或清盘人注册后。
|
65. |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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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在不豁免清盘人根据《公司条例》第 334 条的权力,并在有限公司股份附加的特殊条件、福利和限制下,公司的股份须具有
无论公司在履行所有义务后,无论公司自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结束公司的资本回报和参与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均等权利
公司,其资产应在所有股东之间分配与其股份的名义价值成比例,而不会考虑对其所有股东支付的任何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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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就上文第 65 (a) 条而言,有权持股但尚未获分配股份的人,应视为该人所拥有权的股份在解散前分配给他,以及
根据股份的名义价值支付的金额已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获得股份的人,有权支付相等的金额与他在解散时所获得的金额,如果他有权获得股份
在通过解散决议的前夕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并扣除如果他行使其拥有本公司股份的权利,则必须支付的行使价
解散的决定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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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本公司终止,而该公司将在会员之间分配的财产不足以退回所有已缴的资本,则该等资产将尽可能按比例的方式分配该等资产。
每位成员持有的股份的已缴资本,或被视为在解散开始时已支付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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