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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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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和机密信息披露政策

菲博动物健康公司董事会(下称“公司”)已通过了本政策(下称“内幕交易政策”)。董事会通过采用这一内幕交易政策,谨记公司对多个相关方具有责任,并设定了各种目标,公司董事和雇员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方式可能会影响这些责任和目标。因此,尽管所有公司人员都必须遵守适用法律,但这一内幕交易政策的范围超出了单纯遵守适用证券法的范围,可能禁止适用法律允许的行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管和雇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家庭成员和家属”,以及由受本内幕交易政策覆盖的人控制的实体,都必须遵守本内幕交易政策。 在本内幕交易政策中,“直系家庭成员和家属”的含义是指配偶、子女、继子女、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姻亲,以及任何与您同住的其他人,以及不与您同住但其公司证券交易受到您指导或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在进行公司证券交易之前征求您意见或受您影响或控制的父母或子女。

本内幕交易政策不应被解释为修改公司和公司人员可能就机密信息披露所达成的任何协议。

1.对了解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交易和泄露的禁止.

如果任何人了解有关公司或其证券的重大、未公开信息,则进行该公司证券的交易违反公司政策。对于持有重大、未公开信息的董事或员工推荐另一人买入或卖出公司证券,或以其他方式不当地向公司外部可能根据该信息进行交易或向他人提出交易建议的人泄露该信息,也违反了本内幕交易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接受消息者”和“提供消息者”均可能对违反内幕交易法律承担责任。

信息是 物质性 如果一个合理的投资者认为这些信息对买入、卖出或持有证券的决定很重要,那么这些信息就是重要的。评估重要性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相反,重要性是基于所有的事实和情况的评估。虽然不可能列举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重要的所有类型信息,但是以下主题的信息通常被认为是重要的:

内幕交易和机密信息披露政策

修订日期:2024年8月1日


(i) 内部预测或预算;(ii) 重大收购或处置(包括合并、要约收购和资产购买或出售交易);(iii) 重大产品变更或发布;(iv) 特别股息或股息政策变更;(v) 债务评级变化;(vi) 资产重大减值或坏账准备或或或及潜在负债的增加;(vii) 流动性问题;(viii) 特殊管理发展;(ix) 重大融资交易;(x) 重大价格或营销变更;(xi) 劳资谈判;(xii) 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和(xiii) 政府机构的重大诉讼或调查。一般而言,有关公司的信息如果公开传播不会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任何影响,则其并非重大。应当指出,无论是积极还是不利的信息都可能是重大的。

还应当注意,重大性可能取决于分析所涉证券的类型。重大性可能经常是不确定的,而且由于您的行动将以事后看待的方式进行评判,因此应当谨慎行事。如果在这方面有任何问题,您应该联系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或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在+1 (201) 329-7300。

非公开的 如果信息尚未对公众披露,并且即便在披露后(SEC备案、新闻发布或公开可访问的电话会议等),在通过可能导致大众广泛了解的方式披露后合理时间内均未过去,该信息仍然未公开。例如相比之下,如果该信息仅对公司员工可用,或者仅对一小部分分析师、经纪人和机构投资者可用,可能不会被视为广泛传播。在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时禁止交易的规定也适用于公司与之进行业务往来的任何其他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包括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或者是参与潜在交易或业务关系的公司。这些信息是在从事公司工作过程中获得的。

即使您已终止与公司或子公司的雇佣或其他服务关系,本内幕交易政策仍适用于您在公司证券上的交易。如果在您的雇佣或服务关系终止时您知道重大的非公开信息,您不得在该信息变为公开或不再重要之前交易公司证券。

2.对于重大的非公开信息,选择性披露受限制.

按照下述规定之外的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披露公司的任何重大的非公开信息给可能根据该信息进行交易或向其他人提供交易建议的人都是公司政策的违反:(i)披露给已签署适当保密协议的人;(ii)披露给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iii)披露给需要该信息以履行其对公司的服务并同意保密的人员;(iv)披露给公司的法律顾问、会计师或顾问,如果披露的信息与他们所涉及的事项有关;或者(v)由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或公司总顾问批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者由他们专门指定的人员应专门与投资者、投资者代表、证券分析师和证券专业人士进行沟通。所有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应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者由他们专门指定的人员进行。

内幕交易与机密信息披露政策

修订日期: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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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的信息,包括股东、财经新闻、投资分析师以及其他媒体或金融界的信息,无论涉及保密或非公开信息与否,都应该向公司的致富金融官员联系,电话+1 (201) 329-7300,或者由其指定的人员。如果任何受到内幕交易政策约束的人员不慎向未被上述例外所覆盖的人披露任何重大的非公开信息,内幕交易政策要求该非故意披露的信息应尽快上报给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法律顾问或者公司的致富金融官员。此类非故意披露可能是因为对披露信息的重要性或非公开性、披露接收者的身份、保密协议的适用性或其他原因的错误看法。适用法律(特别是FD法规)通常要求公司公开并及时披露该非故意披露的信息。

3.窗口期和预先批准程序.

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管、担任副总裁以上职位的员工、协助提交SEC文件的财务员工、法律部门员工、公司披露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总法律顾问指定受此程序约束的其他员工,以及这些人员的直系家属、家庭成员、和受其控制的实体(“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先从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或致富金融官员预先获得交易的预先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公司证券的交易(包括用市场销售来获得现金以支付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税负的无现金行权,如果允许的话,但不包括行权并向公司支付现金或公司代为扣缴行权价格或税负)。提供此类预先批准的官员在此称为“预先批准官员”。预先批准请求应在拟进行交易的至少两个营业日之前提交给预先批准官员。通常情况下,预先批准官员将根据公司政策,批准符合内幕交易政策和适用证券法的交易,在允许交易的期间内进行(“窗口期”)。 当申请预先清算时,申请人应该仔细考虑自己是否了解公司的任何非公开的重要信息。如果申请人受到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法第16条的规定,还应该表明他或她在过去六个月内是否进行了任何非豁免的“反向”交易。申请人还应准备遵守证券交易所法第16条,并在任何销售时提交4表格或5表格和SEC Rule 144表格或144表格,若适用。

然而,预先清算官没有义务批准并且可能决定不允许提交的任何交易,即使该交易在“窗口期”内。如果预先清算被拒绝,则申请预先清算的人必须保密。除非另有规定,交易的预先清算有效期为三个工作日。如果在此期限内未执行交易,则申请预先清算的人必须再次申请预先清算。

内幕交易和保密信息披露政策

修订于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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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允许期限。“窗口期”将包括在公司季度或年度财务结果发布后的两个完整工作日开始,并在当前财务季度结束前的第15个日历日结束。季度或年度财务结果的发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禁止在季度停牌期内进行内幕交易,以避免即使出现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也要遵守。

2024年6月4日发布的新闻稿。-具体的停牌期。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并已为某些方知悉的事件。只要该事件仍然具有重大性且未对外公开,董事、高管和预清算官指定的其他人员不得交易公司的证券。不会公布特定事件的停牌。但是,如果属于预清算审批的交易方请求在特定事件停牌期间交易公司的证券,则预清算官将告知请求者停牌期的存在,但不会透露停牌原因。任何了解特定事件停牌存在的人不应向任何其他人透露停牌的存在。预清算官未将某人指定为特定事件停牌期的受限人员,不得使该人免除在了解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同时不交易的义务。持有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人不能在窗口期内或窗口期外进行任何涉及公司证券的交易。

上述程序不适用于在“盲目”信托、共同基金、“Wrap”账户或类似安排中购买或出售证券,前提是与信托人、基金经理或对资金具有自主权的其他投资顾问进行的讨论不存在。高级人员应考虑要求其顾问不要交易公司证券,以防止将来的误解或尴尬。此外,预清算要求、季度交易限制和事件驱动交易限制不适用于根据批准的10b5-1规则计划进行的交易,该规则在“预先安排的交易计划”标题下有所描述。

雇员福利计划封闭期。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和《BTR规定》禁止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在个人账户计划的“封闭期”期间直接或间接取得或处置任何与其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服务或就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个人账户计划包括由公司赞助的401(k)计划、利润分享计划、股权奖励计划和公司养老金计划。公司或任何计划受托人暂时停用50%或更多计划参与人或受益人在公司维护的所有个人账户计划下取得或处置该公司持有的任何股权证券的能力的连续三个工作日以上,将存在个人账户计划的“封闭期”。本内幕交易政策将此禁止扩展到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身上。

4.事先安排的交易计划.

《交易所法》第10b5-1条款为联邦法下的内幕交易指控提供了肯定的抗辩。为了有资格依赖该抗辩,受此约束的人

《内幕交易和机密信息披露政策》

2024年8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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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政策必须依照规则10b5-1制定适应规则中规定的条件的公司证券交易计划(“规则10b5-1计划”)。如果该计划符合规则10b5-1的要求,公司证券可以在不受本内幕交易政策中规定的某些内幕交易限制的影响下购买或卖出。

为了符合本政策,采纳、修改或提前终止规则10b5-1计划必须经过预先批准主管的批准,并且所有的规则10b5-1计划必须符合规则10b5-1的要求。任何规则10b5-1计划必须在进入规则10b5-1计划之前提前提交五个工作日进行批准,并且任何拟议的修改或终止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这些行动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批准(或者在每种情况下与预先批准主管协商一致的较短期限)。无需进一步预先批准根据规则10b5-1计划进行的交易。

此外,只有在进入或修改计划的人不知道有关公司或公司证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在Covered Senior Persons的情况下在开放"Window期间"才可以进入或修改规则10b5-1计划的重要方面。一旦计划被采纳,该人不能对将要交易的证券数量、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日期行使任何影响力。计划必须事先指定交易的数量、定价和时间,或者将这些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委托给一个独立的第三方。

一旦规则10b5-1计划经过预先批准并且被采纳或修改,将在首次交易执行之前进行一个"冷静期",对于受到交易所法案第16条的影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冷静期"的结束日期将以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规则10b5-1计划采纳或修改后的90天或(2)公司财务季度的10-Q或10-K表格披露了规则10b5-1计划采纳或修改的日期之后的两个工作日(然而,冷静期不会超过计划采纳或修改后的120天)。对于其他所有人,需要一个30天的冷静期。

一个人不能同时进入重叠的Rule 10b5-1计划(受某些例外情况的限制),在任何12个月内只能进行一个单次交易的Rule 10b5-1计划(受某些例外情况的限制)。 根据交易所法案第16节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其Rule 10b5-1计划中包括一个声明,证明:(1)他们不知道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2)他们真诚采取Rule 10b5-1计划,并非为了逃避Rule 100亿.5中的禁令而制定的计划或图谋。

所有参与Rule 10b5-1计划的人必须对该计划采取真诚行动。

5.禁止卖空.

根据本内幕交易政策,受本内幕交易政策约束的任何人如若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违反本内幕交易政策:(a)他没有拥有所售出的证券,或(b)在二十天之内没有交付所售出的证券,或者没有

内幕交易和保密信息披露政策

修订于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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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销售后的五天内,将证券存入邮件或其他通常的运输渠道。

6.禁止交易衍生品.

对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而言,购买、卖出或进行与公司任何权益证券相关的任何衍生证券交易都违反了内部交易政策。而“衍生证券”包括任何期权、权证、可转换证券、股票增值权或与公司任何权益证券的价值相关的类似证券。但是,此禁令不适用于根据公司补偿或福利计划、合同或安排收到的任何衍生证券。

7.年度认证.

公司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需要向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提交并交付一份年度声明,证明该人自此日起(或根据此公司生效的更短时间)一直遵守本内部交易政策。

8.实施.

董事会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或理想的合理程序,以便实施此内部交易政策。

针对内幕交易政策的适当情况,对总法律顾问的提及可能包括由总法律顾问指定的个人,以协助总法律顾问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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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这些指南下的责任有任何疑问,请在行动之前向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或总法律顾问电话+1 (201) 329-7300 寻求澄清和指导。请勿尝试独自解决不确定性。

公司期望所有受内幕交易政策约束的人员严格遵守前述政策。任何未遵守这些指南的行为可能导致您和公司出现严重的法律困难。此外,违反此内幕交易政策将被视为极其严重的事项,并可能成为终止雇佣或服务的理由。

内幕交易和机密信息披露政策

修订日期: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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