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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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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和機密信息披露政策

菲博動物健康公司董事會(下稱「公司」)已通過了本政策(下稱「內幕交易政策」)。董事會通過採用這一內幕交易政策,謹記公司對多個相關方具有責任,並設定了各種目標,公司董事和僱員進行公司證券交易的方式可能會影響這些責任和目標。因此,儘管所有公司人員都必須遵守適用法律,但這一內幕交易政策的範圍超出了單純遵守適用證券法的範圍,可能禁止適用法律允許的行爲。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管和僱員以及上述人員的「直系家庭成員和家屬」,以及由受本內幕交易政策覆蓋的人控制的實體,都必須遵守本內幕交易政策。 在本內幕交易政策中,「直系家庭成員和家屬」的含義是指配偶、子女、繼子女、孫子女、父母、繼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姻親,以及任何與您同住的其他人,以及不與您同住但其公司證券交易受到您指導或影響的家庭成員,例如在進行公司證券交易之前徵求您意見或受您影響或控制的父母或子女。

本內幕交易政策不應被解釋爲修改公司和公司人員可能就機密信息披露所達成的任何協議。

1.對了解重大、未公開信息的交易和泄露的禁止.

如果任何人了解有關公司或其證券的重大、未公開信息,則進行該公司證券的交易違反公司政策。對於持有重大、未公開信息的董事或員工推薦另一人買入或賣出公司證券,或以其他方式不當地向公司外部可能根據該信息進行交易或向他人提出交易建議的人泄露該信息,也違反了本內幕交易政策。在這種情況下,「接受消息者」和「提供消息者」均可能對違反內幕交易法律承擔責任。

信息是 物質性 如果一個合理的投資者認爲這些信息對買入、賣出或持有證券的決定很重要,那麼這些信息就是重要的。評估重要性並沒有明確的標準;相反,重要性是基於所有的事實和情況的評估。雖然不可能列舉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被認爲是重要的所有類型信息,但是以下主題的信息通常被認爲是重要的:

內幕交易和機密信息披露政策

修訂日期:2024年8月1日


(i) 內部預測或預算;(ii) 重大收購或處置(包括合併、要約收購和資產購買或出售交易);(iii) 重大產品變更或發佈;(iv) 特別股息或股息政策變更;(v) 債務評級變化;(vi) 資產重大減值或壞賬準備或或或及潛在負債的增加;(vii) 流動性問題;(viii) 特殊管理發展;(ix) 重大融資交易;(x) 重大價格或營銷變更;(xi) 勞資談判;(xii) 重大網絡安全事件;和(xiii) 政府機構的重大訴訟或調查。一般而言,有關公司的信息如果公開傳播不會對公司證券價格產生任何影響,則其並非重大。應當指出,無論是積極還是不利的信息都可能是重大的。

還應當注意,重大性可能取決於分析所涉證券的類型。重大性可能經常是不確定的,而且由於您的行動將以事後看待的方式進行評判,因此應當謹慎行事。如果在這方面有任何問題,您應該聯繫公司的總法律顧問或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在+1 (201) 329-7300。

非公開的 如果信息尚未對公衆披露,並且即便在披露後(SEC備案、新聞發佈或公開可訪問的電話會議等),在通過可能導致大衆廣泛了解的方式披露後合理時間內均未過去,該信息仍然未公開。例如相比之下,如果該信息僅對公司員工可用,或者僅對一小部分分析師、經紀人和機構投資者可用,可能不會被視爲廣泛傳播。在掌握重大、非公開信息時禁止交易的規定也適用於公司與之進行業務往來的任何其他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包括公司的客戶或供應商,或者是參與潛在交易或業務關係的公司。這些信息是在從事公司工作過程中獲得的。

即使您已終止與公司或子公司的僱傭或其他服務關係,本內幕交易政策仍適用於您在公司證券上的交易。如果在您的僱傭或服務關係終止時您知道重大的非公開信息,您不得在該信息變爲公開或不再重要之前交易公司證券。

2.對於重大的非公開信息,選擇性披露受限制.

按照下述規定之外的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披露公司的任何重大的非公開信息給可能根據該信息進行交易或向其他人提供交易建議的人都是公司政策的違反:(i)披露給已簽署適當保密協議的人;(ii)披露給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iii)披露給需要該信息以履行其對公司的服務並同意保密的人員;(iv)披露給公司的法律顧問、會計師或顧問,如果披露的信息與他們所涉及的事項有關;或者(v)由首席執行官、首席運營官、首席財務官或公司總顧問批准。公司的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或者由他們專門指定的人員應專門與投資者、投資者代表、證券分析師和證券專業人士進行溝通。所有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應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或者由他們專門指定的人員進行。

內幕交易與機密信息披露政策

修訂日期: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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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的信息,包括股東、財經新聞、投資分析師以及其他媒體或金融界的信息,無論涉及保密或非公開信息與否,都應該向公司的致富金融官員聯繫,電話+1 (201) 329-7300,或者由其指定的人員。如果任何受到內幕交易政策約束的人員不慎向未被上述例外所覆蓋的人披露任何重大的非公開信息,內幕交易政策要求該非故意披露的信息應儘快上報給公司的首席執行官、首席運營官、總法律顧問或者公司的致富金融官員。此類非故意披露可能是因爲對披露信息的重要性或非公開性、披露接收者的身份、保密協議的適用性或其他原因的錯誤看法。適用法律(特別是FD法規)通常要求公司公開並及時披露該非故意披露的信息。

3.窗口期和預先批准程序.

公司董事會成員、高管、擔任副總裁以上職位的員工、協助提交SEC文件的財務員工、法律部門員工、公司披露委員會成員、以及由總法律顧問指定受此程序約束的其他員工,以及這些人員的直系家屬、家庭成員、和受其控制的實體(「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先從公司的總法律顧問或致富金融官員預先獲得交易的預先批准,不得進行任何公司證券的交易(包括用市場銷售來獲得現金以支付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稅負的無現金行權,如果允許的話,但不包括行權並向公司支付現金或公司代爲扣繳行權價格或稅負)。提供此類預先批准的官員在此稱爲「預先批准官員」。預先批准請求應在擬進行交易的至少兩個營業日之前提交給預先批准官員。通常情況下,預先批准官員將根據公司政策,批准符合內幕交易政策和適用證券法的交易,在允許交易的期間內進行(「窗口期」)。 當申請預先清算時,申請人應該仔細考慮自己是否了解公司的任何非公開的重要信息。如果申請人受到1934年修訂後的證券交易所法第16條的規定,還應該表明他或她在過去六個月內是否進行了任何非豁免的「反向」交易。申請人還應準備遵守證券交易所法第16條,並在任何銷售時提交4表格或5表格和SEC Rule 144表格或144表格,若適用。

然而,預先清算官沒有義務批准並且可能決定不允許提交的任何交易,即使該交易在「窗口期」內。如果預先清算被拒絕,則申請預先清算的人必須保密。除非另有規定,交易的預先清算有效期爲三個工作日。如果在此期限內未執行交易,則申請預先清算的人必須再次申請預先清算。

內幕交易和保密信息披露政策

修訂於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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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允許期限。「窗口期」將包括在公司季度或年度財務結果發佈後的兩個完整工作日開始,並在當前財務季度結束前的第15個日曆日結束。季度或年度財務結果的發佈可能對公司證券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禁止在季度停牌期內進行內幕交易,以避免即使出現內幕交易的可能性也要遵守。

2024年6月4日發佈的新聞稿。-具體的停牌期。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發生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並已爲某些方知悉的事件。只要該事件仍然具有重大性且未對外公開,董事、高管和預清算官指定的其他人員不得交易公司的證券。不會公佈特定事件的停牌。但是,如果屬於預清算審批的交易方請求在特定事件停牌期間交易公司的證券,則預清算官將告知請求者停牌期的存在,但不會透露停牌原因。任何了解特定事件停牌存在的人不應向任何其他人透露停牌的存在。預清算官未將某人指定爲特定事件停牌期的受限人員,不得使該人免除在了解重大非公開信息的同時不交易的義務。持有公司重大、非公開信息的人不能在窗口期內或窗口期外進行任何涉及公司證券的交易。

上述程序不適用於在「盲目」信託、共同基金、「Wrap」帳戶或類似安排中購買或出售證券,前提是與信託人、基金經理或對資金具有自主權的其他投資顧問進行的討論不存在。高級人員應考慮要求其顧問不要交易公司證券,以防止將來的誤解或尷尬。此外,預清算要求、季度交易限制和事件驅動交易限制不適用於根據批准的10b5-1規則計劃進行的交易,該規則在「預先安排的交易計劃」標題下有所描述。

僱員福利計劃封閉期。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和《BTR規定》禁止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在個人帳戶計劃的「封閉期」期間直接或間接取得或處置任何與其作爲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服務或就業相關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個人帳戶計劃包括由公司贊助的401(k)計劃、利潤分享計劃、股權獎勵計劃和公司養老金計劃。公司或任何計劃受託人暫時停用50%或更多計劃參與人或受益人在公司維護的所有個人帳戶計劃下取得或處置該公司持有的任何股權證券的能力的連續三個工作日以上,將存在個人帳戶計劃的「封閉期」。本內幕交易政策將此禁止擴展到所有高級管理人員身上。

4.事先安排的交易計劃.

《交易所法》第10b5-1條款爲聯邦法下的內幕交易指控提供了肯定的抗辯。爲了有資格依賴該抗辯,受此約束的人

《內幕交易和機密信息披露政策》

2024年8月1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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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政策必須依照規則10b5-1制定適應規則中規定的條件的公司證券交易計劃(「規則10b5-1計劃」)。如果該計劃符合規則10b5-1的要求,公司證券可以在不受本內幕交易政策中規定的某些內幕交易限制的影響下購買或賣出。

爲了符合本政策,採納、修改或提前終止規則10b5-1計劃必須經過預先批准主管的批准,並且所有的規則10b5-1計劃必須符合規則10b5-1的要求。任何規則10b5-1計劃必須在進入規則10b5-1計劃之前提前提交五個工作日進行批准,並且任何擬議的修改或終止計劃必須至少在實施這些行動之前的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批准(或者在每種情況下與預先批准主管協商一致的較短期限)。無需進一步預先批准根據規則10b5-1計劃進行的交易。

此外,只有在進入或修改計劃的人不知道有關公司或公司證券的重要非公開信息的情況下,在Covered Senior Persons的情況下在開放"Window期間"才可以進入或修改規則10b5-1計劃的重要方面。一旦計劃被採納,該人不能對將要交易的證券數量、交易價格以及交易日期行使任何影響力。計劃必須事先指定交易的數量、定價和時間,或者將這些問題的自由裁量權委託給一個獨立的第三方。

一旦規則10b5-1計劃經過預先批准並且被採納或修改,將在首次交易執行之前進行一個"冷靜期",對於受到交易所法案第16條的影響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冷靜期"的結束日期將以以下兩個日期中較晚的日期爲準:(1)規則10b5-1計劃採納或修改後的90天或(2)公司財務季度的10-Q或10-K表格披露了規則10b5-1計劃採納或修改的日期之後的兩個工作日(然而,冷靜期不會超過計劃採納或修改後的120天)。對於其他所有人,需要一個30天的冷靜期。

一個人不能同時進入重疊的Rule 10b5-1計劃(受某些例外情況的限制),在任何12個月內只能進行一個單次交易的Rule 10b5-1計劃(受某些例外情況的限制)。 根據交易所法案第16節規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在其Rule 10b5-1計劃中包括一個聲明,證明:(1)他們不知道任何重大非公開信息,(2)他們真誠採取Rule 10b5-1計劃,並非爲了逃避Rule 100億.5中的禁令而制定的計劃或圖謀。

所有參與Rule 10b5-1計劃的人必須對該計劃採取真誠行動。

5.禁止賣空.

根據本內幕交易政策,受本內幕交易政策約束的任何人如若不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則違反本內幕交易政策:(a)他沒有擁有所售出的證券,或(b)在二十天之內沒有交付所售出的證券,或者沒有

內幕交易和保密信息披露政策

修訂於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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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類銷售後的五天內,將證券存入郵件或其他通常的運輸渠道。

6.禁止交易衍生品.

對於任何高級管理人員而言,購買、賣出或進行與公司任何權益證券相關的任何衍生證券交易都違反了內部交易政策。而「衍生證券」包括任何期權、權證、可轉換證券、股票增值權或與公司任何權益證券的價值相關的類似證券。但是,此禁令不適用於根據公司補償或福利計劃、合同或安排收到的任何衍生證券。

7.年度認證.

公司的所有高級管理人員都需要向首席財務官或總法律顧問提交併交付一份年度聲明,證明該人自此日起(或根據此公司生效的更短時間)一直遵守本內部交易政策。

8.實施.

董事會可以採取其認爲必要或理想的合理程序,以便實施此內部交易政策。

針對內幕交易政策的適當情況,對總法律顧問的提及可能包括由總法律顧問指定的個人,以協助總法律顧問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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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這些指南下的責任有任何疑問,請在行動之前向公司的致富金融(臨時代碼)或總法律顧問電話+1 (201) 329-7300 尋求澄清和指導。請勿嘗試獨自解決不確定性。

公司期望所有受內幕交易政策約束的人員嚴格遵守前述政策。任何未遵守這些指南的行爲可能導致您和公司出現嚴重的法律困難。此外,違反此內幕交易政策將被視爲極其嚴重的事項,並可能成爲終止僱傭或服務的理由。

內幕交易和機密信息披露政策

修訂日期: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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