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5 ex31-1.htm

 

展览 31.1

 

认证

 

我,Wayne Tupuola,证明:

 

1. 我已阅读该公司(“申报人”)Laser Photonics Corporation的年度10-K报告。
   
2.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之重要事实陈述或者省略必要之重要事实陈述,以使得根据该等陈述在制定之情形下让人引导于错误中有关该报告所涵盖之期间。
   
3. 基于我的知识,基本报表以及其他财务资讯在本报告中所包含之日期以及在本报告中所呈现之期间针对申报人资金状况、营运概况以及现金流量均相对正确及充分呈现。
   
4. 申报人的另一位签署官员和我负责为申报人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内部控制报告(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

 

  (a) 在我们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被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人(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该等实体的其他人向我们披露,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或导致设计对财务报告进行内部控制,以便为符合通用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 根据这样的评估,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期末报告了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的,任何对登记者最近的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登记者的第四财政季度)内部财务报告管控有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实质影响的内部财务报告管控的变化。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申报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板块中,所有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之设计或操作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都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概述和报导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良影响;且
     
  (b) 任何牵涉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重要角色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欺诈活动,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4月16日 作者: /s/ Wayne Tupuola
   

总裁/首席执行官

    (主要 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