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97.1
AGENTIX corp.
薪酬追回政策
1. 目的和範圍。
農民及商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的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已向登記於2024年8月12日業務結束時本公司已發行和流通的每一股普通股票,每股面額為0.01美元(以下簡稱「普通股票」)的股東發放一張認股權證(以下簡稱「認股權證」)。每張認股權證均依據權利協議的條款(如下定義),賦予登記持有人購買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十分之一(以下簡稱「普通股票單位」)的權利,每單位普通股票的價格等於95.00美元除以一萬,視乎普通股票的情況而定(由時間到時間進行調整,以下簡稱「認股權證價格」)。認股權證的描述和條款載於認股權證權利協議書中,該協議書日期為2024年7月30日(以下簡稱「認股權證協議」),由本公司與Equiniti Trust Company,LLC(以下簡稱「受託公司」)簽署。本摘要中使用但未定義的大寫字母開頭的詞語應具有認股權證協議中所定義的意義。董事會)相信這符合Agentix corp.(“公司「)及其股東共同創造並維護一種強調誠信和問責的文化,並強化公司的按表現付酬的薪酬哲學。因此,董事會已採納這項薪酬追索政策(「政策」),該政策規定在發生觸發事件(定義見下文)的情況下,從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那裡追討錯誤授予的獎勵薪酬。
2. 管理。
本政策旨在遵守交易法第10D條、第10D-1條規則、納斯達克上市規則5608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相關的證券法規、規則與指南,及公司普通股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或協會的相關法規。本政策將由董事會薪酬委員會管理(「委員會”).
由委員會作出的任何判斷應為最終並具約束力。此外,公司應根據《交易法》規則10D及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該規則頒布的規則10D-1,提交所有關於本政策的披露,包括適用的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所要求的披露,以及任何由公司所上市的國家證券交易所採納的規則或標準所要求的披露。委員會特此擁有執行本政策的條款及條件的權力及權限,並可依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及所有公司資源,追討任何超出本政策的激勵薪酬。
3. 涉及的高管。
本政策適用於根據《交易法》第10D條、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該條例頒布的規則10D-1及公司證券上市的國家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標準,由委員會判定的公司現任與前任相關高管。
4. 觸發本政策追討的事件。
董事會或委員會需追討任何在公司被認定(根據以下句子的判斷)要求準備財務報表重述之前的三(3)個完整財政年度內,任何相關高管所“接收”的超出激勵薪酬的金額(包括因公司轉換不同財政年度計量日期而出現的少於九(9)個月的間歇性短期財政年度)。如前句所述,無論該相關高管對公司財務報表重述的過失、錯誤行為或責任。三年回收期根據前述句子的目的,公司被認為要求準備財務報表重述的日期應為以下較早者:(A)董事會或委員會,或若無需董事會行動則由授權該行動的公司官員作出結論,或應合理結論,公司要求準備財務報表重述;或(B)法院、監管機構或其他法定授權機構指示公司準備財務報表重述之日(「引發事件”).
5. 過度激勵補償:可追索金額。
所需追索的激勵補償金額應為Covered Executive所“收到”的激勵補償的超過部分,該金額基於經董事會判斷所重新陳述的金額進行計算。根據本政策,激勵補償應認為在任何適用的財務報告指標達成的財政年度中,完全或部分“收到”(或基於、或根據任何授予、賺取或歸屬的激勵補償所基於的財務報告指標達成),即使該激勵補償的支付、歸屬或授予發生在該財政年度結束後。根據本政策需要追索的金額將以稅前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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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理解到,如果無法直接從會計重述的信息中計算出會計重述對激勵補償金額的影響(例如,如果該重述對公司的股價影響不明確),則該過度激勵補償金額應根據董事會對會計重述對股價或股東總回報的合理估算進行判斷,這些股價或總回報是激勵補償的基礎。公司應維持相關文件以判斷該過度金額,並將該文件提供給納斯達克交易所(“納斯達克”)可能需要的資料。
6. 追索方法。
董事會將自行決定本條款下追索過度激勵補償的方法,這些方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a. | 要求對之前支付的現金獎勵補償進行補償; |
| b. | 尋求追回因授予、行使、結算、出售、轉讓或其他處置任何股權獎勵而實現的任何收益; |
| c. | 抵消從公司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受覆蓋高管的任何補償中扣回的金額(如適用); |
| d. | 取消未行使或已行使的股票獎勵,並/或 |
| e. | 根據委員會的決定,進行法律允許的任何其他補救和恢復行動。 |
7. 不可行性。
如果根據本政策,委員會應根據《交易法》第10D-1條的規定以及公司證券所上市的交易所或協會的上市標準,恢復任何超過的獎勵補償,除非該恢復被認為不可行。具體理解為,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恢復才會被認為不可行: (A) 為協助執行政策而支付給第三方的直接費用超過要恢復的金額(在得出恢復任何錯誤發放的獎勵補償不可行之前,委員會應合理嘗試恢復這些錯誤發放的獎勵補償,並提供這些合理嘗試的文檔,並將該文檔提交給公司普通股交易的交易所或協會); (B) 恢復將違背於2022年11月28日之前採納的本國法律(在得出恢復任何錯誤發放的獎勵補償不可行之前,委員會應取得各適用交易所或協會接受的本國法律顧問的意見,該意見認為恢復將會導致違法,並且必須根據要求向納斯達克提供該意見);或 (C) 恢復可能導致根據26 U.S.C. 401(a)(13)或26 U.S.C. 411(a)的稅收合資格養老計劃未能符合要求,該計劃下的福利廣泛提供給註冊人的員工。
8. 其他追索權;確認。
委員會可能要求,任何在生效日期後簽訂的就業協議、股權獎勵協議或類似協議,在授予其下的任何利益之前,必須要求相關高層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條款。根據本政策所享有的任何追索權是額外的,並不取代公司根據任何類似政策在任何就業協議、股權獎勵協議或類似協議下可用的其他補救措施或追索權,以及公司可用的其他法律補救措施。公司將向每位相關高層提供通知並尋求其對本政策的書面確認;提供的未能提供該通知或未獲得該確認,將不影響本政策的適用性或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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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得賠償或公司支付的保險。
公司不會對任何相關高層因超額獎金的損失而賠償。此外,公司將被禁止支付或補償相關高層用於資助任何潛在追回義務的第三方保險的保費。
10. 修訂與終止;解釋。
董事會可隨時自行決定修改本政策,並應根據SEC的進一步法規、規則和指導,及公司普通股份所上市的交易所或協會的規則,修訂本政策。董事會可隨時終止本政策。委員會有權解釋和詮釋本政策,並作出所有必要、適當或可取的判斷,以管理本政策。本政策旨在以符合《交易法》第10D條的要求、10D-1規則及SEC根據該法律發出的其他法規、規則和指導,及公司普通股份所上市的交易所或協會的相關證券法規,以及這些法規、規則和指導的一致性為原則進行解釋。在本政策與該等法規、規則和指導之間出現任何不一致時,該等法規、規則和指導將優先適用,本政策將被視為已修訂,以納入該等法規、規則和指導,除非董事會或委員會明確決定另有安排。本政策將適用於所有相關高層及其受益人、繼承人、執行人、管理人或其他法律代表,在法律的最大範圍內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
11. 定義。
根據本政策,以下術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 1. | “董事會」代表公司的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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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司”指Agentic cor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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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A “Covered Accounting Restatement”是因公司對美國證券法下的任何財務報告要求實質性不合規而導致的公司基本報表的任何會計重述。覆蓋的會計重述包括任何必要的會計重述,以更正以前發佈的基本報表中的錯誤,該錯誤對以前發佈的基本報表是實質性的(通常稱為“大R”重述),或者如果在當前期間更正錯誤或在當前期間不更正錯誤將導致實質性錯誤(通常稱為“小r”重述)。覆蓋的會計重述不包括當錯誤對以前發佈的基本報表無實質性影響時的期外調整,且錯誤的更正對當前期間也無實質性影響;允許的會計原則變更的回溯應用或要求採用新會計政策;因發行者內部組織結構變更而對可報告的部門信息的回溯修訂;因終止業務而進行的回溯分類;因報告實體變更而進行的回溯應用,例如反向重整或共同控制實體的重組;以及因拆股、反向拆股、股票分紅或分配或其他資本結構變更而進行的回溯修訂。 |
| 4. | “高管保障“”指任何人員: |
| a. | 已獲得適用的激勵補償: |
| i. | 在三年恢復期間內;及 |
| ii. | 在開始擔任執行官後;及 |
| b. | 在此激勵補償的績效期內,有擔任過執行官的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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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生效日期”指的是政策由董事會通過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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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證券交易所法案「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正案」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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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執行官指根據《交易所法》第10D-1(d)條款定義的「執行官」,包括任何公司首席執行官、總裁、信安金融官、主要會計官(如沒有該財務或會計官,則為控制器)、負責主要業務單位、部門或功能(如銷售、行政或財務)的發行人的任何副總裁、執行任何政策制定職能的其他官員,或者執行類似政策制定職能的公司其他人(如果該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執行官為公司執行此類政策制定職能,則視為該公司合資格的執行官)。根據17 CFR 229.401(b)由董事會確認的公司的所有執行官均視為「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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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財務報告指標指根據準備公司基本報表所使用的會計原則判斷和呈現的任何指標,以及完全或部分基於此類指標衍生的任何指標,包括股價和總股東回報,以及也包括但不限於「非公認會計原則財務指標」等財務報告指標,這是為了符合《交易所法》規定G和17 CFR 229.10,還有其他非非公認會計原則指標、指標和比率,如同店銷售。財務報告指標可能包含或不包含在向SEC提交的文件中,並且可能在公司基本報表之外呈現,例如在管理層對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的討論與分析或績效圖中。財務報告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
| a. | 公司股價 |
| b. | 總市值 |
| c. | 總股東回報 |
| d. | 營業收入 |
| e. | 營運獲利能力 |
| f. | 凈利潤 |
| g. | 息稅折舊及攤銷前利潤(EBITDA) |
| h. | 流動性指標,例如營運資金或營運現金流 |
| i. | 回報指標,例如投資資本回報率或資產回報率 |
| j. | 收益指標,例如每股收益 |
| k. | 適用於公司的研究與開發及臨床試驗活動的其他操作措施 |
| 9. | “激勵補償」是指任何(A)在公司擁有在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國家證券協會上市的證券類別時,經批准、授予或賺取的補償,以及(B)在生效日期之後(包括公司任何長期或短期激勵補償計劃的獎勵,包括其他任何短期或長期現金或股權激勵獎勵或任何其他支付)經批准、授予或賺取的補償,這些補償在每種情況下,完全或部分基於達成任何財務報告指標(即根據用於編製公司的基本報表的會計原則確定和呈現的任何指標,及完全或部分源自這些指標的任何指標,包括股價和總股東回報)而頒發、賺取或歸屬的。激勵補償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項目: |
| a. | 年度獎金及其他短期和長期現金激勵 |
| b. | 股票期權 |
| c. | 股票升值權 |
| d. | 受限股份 |
| e. | 有限制的股份單位 |
| f. | 绩效股权 |
| g. | 績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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