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相关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换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财务报告内控(如交换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已:
a) 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确保涉及本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那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
b) 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财务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报告准备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 根据这样的评估,评估了申报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于本报告期结束时的结论进行了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