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tm2422990d2_ex31-1.htm EXHIBIT 31.1

展品31.1

 

创新工业地产公司。

首席执行官证明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302节规定

 

本人,保罗·史密斯,特此证明:

 

1)我已经审核了Innovative Industrial Properties, Inc.的第一修正版10-Q/A季度报告。

 

2)基于我的了解,结合在这种情况下以公允方式呈现的情况,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使在本报告中作出的陈述是不误导的;

 

3)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有责任确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过程(按照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按照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定义)对注册人进行监管,并且有:

 

(a)我们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设计这样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让这样的内部控制得到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c)在本报告中,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类评估呈现了我们关于期末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

 

(d)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报告期内,注册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变化(在年度报告中,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的最新内部控制评估,注册人的其他执业证明人以及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且

 

(b)任何诈骗,无论是否重要,它都与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注册者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员工有关。

 

 

  保罗·史密瑟斯
  保罗·史密瑟斯
  首席执行官,总裁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