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创新工业地产公司。
首席财务官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302节规定
我,David Smith,证明:
1) | 我已经审阅了Innovative Industrial Properties, Inc.的这份第一修正案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或者在有关情况下 省略的重要事实陈述,以使得在所述期间,所作的陈述不违反相关规定。 |
3) |
4) | 申报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对申报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负有责任。我们: |
(a) | 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其他企业中的人员向我们知晓,尤其是在准备该报告的期间; |
(b) | 设计这样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这样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设计,以便根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
(c) | 评估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末,陈述了我们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 |
(d) | 在该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内出现的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和 |
5)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本公司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本人已向注册会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
(a) | 有关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的设计或操作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概括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
(b) | 无论涉及管理层还是其他在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
/s/ David Smith | |
David Smith | |
首席财务官和财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