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tm2422990d3_ex31-1.htm EXHIBIT 31.1

展覽31.1

 

創新工業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總裁的證書

根據2002年薩班尼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保羅·史密瑟斯,證明:

 

1)我已審閱Innovative Industrial Properties, Inc.的Form 10-Q/A季度報告修訂案第1號;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沒有包含任何虛假陳述的實質事實或遺漏必要的實質事實,以使根據發表這些語句的情況,這些語句在所涵蓋的期間內不會誤導;

 

3)[故意省略];

 

4)本公司的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例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例定義)以供本公司和我們的使用:

 

(a)在我們的監督下,產生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是促成了這樣的程序設計,以確保其他實體(尤其是在此報告準備期間)將與登記人及其合併附屬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通知我們;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內部控制以合乎普遍公認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可靠性和財務報表準備的合理保證

 

(c)根據評估,我們對申報者的信息披露及程序的效力進行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介紹了我們的結論,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信息披露和程序的效力;及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申報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年報的情況下,為申報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與申報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影響的任何內部控制變化。

 

5)本登記人的其他簽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有實質影響的弱點,可能會不利地影響申報者記錄、處理、總結並報告財務信息;和

 

(b)任何涉及在登記公司內部財務報告監控中擔任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8月30日

 

  /s/ 保羅·史密瑟斯
  保羅·史密瑟斯
  執行長,總裁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