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报表31.2
证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和15d-14(a)条规定,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采纳
我,彭晓诚,证明:
1. | 我已经审阅了Healthcare AI Acquisition corp.的这份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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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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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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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该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得到了其他人的披露,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 |
| a) | 根据我的监察,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确保我们得知与注册机构相关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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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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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根据此评估的有效性,本报告陈述了我的结论,即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末基础上进行了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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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变化,这种变化在本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可能对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并且 |
5. | 我和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在针对本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中,都已向本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本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等价职能的人)揭露了: |
| a) |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种缺陷和弱点有可能对本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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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
日期:2024年9月3日 | 通过: | /s/ 彭晓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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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晓诚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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