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2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員證明書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有關Movado Group, 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於證券交易委員會就表格10-Q提交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本人謹代表在此證實,在下列所示的身份並根據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之18 U.S.C.第1350條,如下:
(i)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改後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ii) 本報告所含資訊,在所有控制項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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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莎莉·A·德瑪希利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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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莉·A·德瑪希利斯 執行副總裁,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運營總監及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