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附表31.1
首席執行官根據第302條作出認證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2002年
我,Dan Bodner,證明:
1. 我已經審查了Verint Systems Inc.的這份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登記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 (根據交易所法規第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 (根據交易所法規第13a-15(f)和15d-15(f)定義) , 並且爲公司做到了: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或在我們的監管下促成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以確保任何涉及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都會在準備本報告的這段時間內通過其他員工了解;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管下促成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保證按照通常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c) 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闡述了我們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上述結論基於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的情況;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本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在報告期內發生的任何變化(在年度報告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年季度),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並
5. 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會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註冊人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爲,不論其是否重要。
| | | | | | | | | | | | | | |
日期: | 2024年9月4日 | | 通過: | /s/丹·博德納 |
| | | | 丹·邦納 |
| | | | 首席執行官 |
| | | | 主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