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认证信安金融财务主管依照...
18 U.S.C.第1350节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第906条的采纳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本人Hitesh Lath,C3.ai, Inc.(以下简称“公司”)的临时代码,谨此证明,凭本人所知并根据1934年修订版证券交易法第13a-14(b)条的规定,(以下简称“交易所法”)以及美国刑法第1350条,根据2002年草本-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证明:
a.本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第十季度报告,此证明书附载于展示32.2(“报告”)中,完全符合《交易所法》第13(a)条或第15(d)条规定的要求。
b.报告中所含资讯正确全面地呈现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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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9月4日 | 作者: | /s/ Hitesh Lath |
| | Hitesh Lath |
| | 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