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5 fy25-q1906certificationxceo.htm EX-32.1 Document

根據所修改的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賓法(「Sarbanes-Oxley」)第906節規定,特此謹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行政總裁證明書:
18 U.S.C. SECTION 1350
信安金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


我,C3.ai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Thomas M. Siebel,在我所知的範圍內並根據《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法》第13a-14(b)條的要求以及《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謹此證明:

a.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Form 10-Q季度報告,本證明書附件32.1所附的《報告》完全符合《交易所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並

a.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9月4日通過:
/s/Thomas M. Siebel
Thomas M. Siebel
董事長兼董事會成員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