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6 fy25-q1906certificationxcfo.htm EX-32.2 Document

根據所修改的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賓法(「Sarbanes-Oxley」)第906節規定,特此謹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首席財務官證明書:
18 U.S.C. SECTION 1350
信安金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


我,Hitesh Lath,C3.ai公司的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員,在我所知情況並根據《證券交易法》修正案規定的第13a-14(b)條款,並根據2002年沙賓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規定執行18 U.S.C.第1350條,特此證明:

a.本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第十季度報告,此證明書附載於展示32.2(“報告”)中,完全符合《交易所法》第13(a)條或第15(d)條規定的要求。

我們將附件1「比較的特徵」與附件A上顯示在最終數據文件上的對應信息上的更新後的數據文件進行比較,發現該信息一致。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9月4日通過:/ s /海特什·拉特
海特什·拉特
高級副總裁及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