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交易所法13a-14(a)/15d-14(a)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马克·P·史密斯,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史密斯和威森品牌公司的这份第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完整、真实地反映了登记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负责认证的官员和我负责设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定义)并已做到了:
(a)设计或指导下属设计了能够合理解决内部控制缺陷和财务报告操作不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b)设计或指导下属设计了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以便按照通用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期末。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商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已经发生的影响或有可能对注册商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变化;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揭露给了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行使同等职能的人):
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他们合理地认为可能对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有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
并且涉及对注册商内部控制有重大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属于实质性的。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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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Mark P. Smi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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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P. Smi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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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日期: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