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第906条采用。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关于史密斯与韦森品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季度报告(即本报告)与美国证券交易所的提交联邦期报表第10-Q关于报告当日提交至美国证券交易所与 218 U.S.C. § 1350以及Sarbanes-Oxley2002法案第906节的采用根据,公司总裁与首席执行官Mark P. Smith,特此证明如下:我据我所知,并在诚信的基础上证词如下:
(i)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款的要求;及
(ii)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基本准确,概况性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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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Mark P. Smi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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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P. Smi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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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日期:2024年9月5日
本证书随季度报告Form 10-Q一起提供,不被视为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不得作为史密斯和威森品牌公司根据1933年修正案或1934年修正案的证券法的任何申报文件中的参考,无论是在季度报告Form 10-Q的日期前还是后进行的,无论该申报文件中是否包含一般性的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