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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交易所法13a-14(a)/15d-14(a)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馬克·P·史密斯,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史密斯和威森品牌公司的這份第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負責認證的官員和我負責設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財務報表內部控制(根據《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並已做到了:

(a)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能夠合理解決內部控制缺陷和財務報告操作不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良影響;

(b)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內部控制過財務報告,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表的可靠性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樣的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期末。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商在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已經發生的影響或有可能對註冊商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實質性影響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變化;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揭露給了申報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行使同等職能的人):

在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他們合理地認爲可能對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有不利影響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

並且涉及對註冊商內部控制有重大作用的管理層或其他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屬於實質性的。

 

通過:

/s/ Mark P. Smith

Mark P. Smith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日期: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