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阿真公司(Argan, Inc.)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季度報告(10-Q表格),據本日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報告,我,David H. Watson,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在18 U.S.C. Section 1350根據2002年桑德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的Section 906下根據法律規定證明,據我所知:
1. 報告全面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和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9月5日 | 通過: | /s/ 大衛·H·沃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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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衛H. 沃森 |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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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