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就Argan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季度報告,並於今日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表格10-Q(以下簡稱報告),我,Richard H. Deily,該公司的高級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特此根據2002年《薩班尼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所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進行證明,以我所知:
1.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和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2024年9月5日 | 簽字人: | Richard H. Dei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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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chard H. Deily |
| | 資深副總裁,首席財務官,財務總監和公司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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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總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