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我,Spencer Neumann,特此證明:
我,Jennifer L. Slater,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STRATTEC SECURITY CORPORATION的10-k表格年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者遺漏了披露必要的事實以使其在所陳述的環境下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時期內不具有迷惑性。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於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該報告準確地呈現了報告期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和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爲公司和持有:
(a)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由這些實體內部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通報,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設計了相應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了設計此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便根據通用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編制。
(c)評估了登記者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提出了關於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對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重大影響的任何更改;並
5. 公司的其他責任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會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其重要性如何。
日期:2024年9月5日
/斯/ 珍妮弗 L. 斯萊特
Jennifer L. Slater,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