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任命公告::任命非執行和獨立董事

發行人和證券

發行人/經理
達成包裝集團有限公司
證券
達成包裝集團有限公司 - SG1K31894969 - T12
棕聯證券

發佈詳情

發佈標題
任命變更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首席財務官任命公告
廣播日期和時間
2024年9月6日 18:46:58
狀態
發佈副標題
任命非執行獨立董事
發佈參考
SG240906OTHRRLL5
提交人(公司/名稱)
Siau Kuei Lian
職位
公司秘書
說明(請在下方框中提供詳細的事件描述)
任命陳來興保羅("陳保羅")先生爲非執行獨立董事

附加詳情

任命日期
06/09/2024
人名
Tan Lye Heng Paul
年齡
58
主要住所地國家
新加坡
董事會對此指派的評價(包括基本原因、選定標準、董事會多樣性考慮以及搜索和提名的過程)
提名委員會已審查了陳小明先生的資格、豐富的經驗和證書,認爲其能夠補充董事會技能多樣性,並建議其被任命爲董事會並獲得批准。董事會認爲陳小明能夠積極爲公司做出貢獻,並接受了提名委員會的推薦。
指派是否行政人員,如果是,責任範圍
非執行董事
職務名稱(例如,主要獨立董事、董事會主席、董事會成員等)
非執行獨立董事,審計和風險委員會主席,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成員
專業資格
新加坡特許會計師公會的會員
- 會計師公會特許會員
- 新加坡特許稅務顧問(所得稅和消費稅),新加坡特許稅務專業人士
- 新加坡董事公會資深特許會員
- 商科碩士學位,伯明翰大學
- 英格蘭和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協會會員
- 2018年破產、重組和清算法下的持牌破產執業者
- 從業管理諮詢師
與上市公司或其任何主要子公司或實質性股東、現任董事、現任高管或親屬關係(包括直系親屬關係)
利益衝突(包括任何競爭性業務)
過去10年的工作經歷和職業
2020年1月至今
Nexia Singapore PAC主席

2013年至今
CA Trust PAC董事總經理

2017年11月至2021年4月
高級董事,In.Corp Global私人有限公司。
以附件7.7(上市規則704(7))或附件7H(凱利斯特規則704(6))的形式提交給上市公司的承諾
持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權利益?
#對於根據上市規則704(9)或凱利斯特規則704(8)發佈的任命公告,這些字段不適用。
過去(最近5年)
1. 中國紅日化學控股有限公司。
2. 新曄科技有限公司
3. 波拉斯房地產有限公司。
現在
1. 安捷醫療控股有限公司
2. Second Chance 房地產有限公司
3. 新加坡 Nexia PAC
4. CA trust PAC
5. Salleh Marican 基金會有限公司。
6. 恒威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a)在過去的10年中,在他破產法的任何司法管轄區下申請或提交了任何申請或請願書,其中他是合夥人時或在他作爲合夥人離開時,在離開日期後的2年內是合夥人的合夥企業?
(b)在過去的10年中,在他是該實體的董事或相當人員或關鍵高管時,是否在他擔任該實體的董事或相當人員或關鍵高管的時間內或在2年內有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的申請或請願書,針對該實體(不是合夥企業),要求清算或解散該實體或者,如果該實體是業務託管人,則要求清算或解散該業務託管人,該司法管轄區的證明無力?
(c)是否有不滿意的判決對他產生影響?
(d)他是否曾因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涉及可判刑的欺詐或不誠實罪行而被定罪,或者是因此目的而進行過任何刑事訴訟(包括他知道的任何待決刑事訴訟)?
(e)他是否曾因涉及與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證券或期貨行業相關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的違規行爲而被定罪,在此類違規行爲的刑事訴訟(包括他知道的任何待決刑事訴訟)中成爲對象?
(f)在過去的10年中,是否有針對他進行過任何民事訴訟,在其中違反了與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證券或期貨行業相關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或者有關他的欺詐,誤導或不誠實的判決或發現,或者他曾成爲涉及欺詐,誤導或不誠實的民事訴訟(包括他知道的任何待決民事訴訟)的對象?
(g)是否曾因與任何實體或業務託管(包括被任命爲車庫託管的業務託管之類的固定時間)的成立或管理有關的任何罪行而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被判有罪?
(h)是否曾被取消擔任任何實體(包括業務託管的受託人)的董事或相當人員的資格或參與任何實體或權利的直接或間接管理的業務信託?
(i)是否曾被任何法院,仲裁庭或政府機構的任何命令,判決或裁決永久或暫時禁止從事任何企業實踐或活動?
(j)他是否知道是否曾參與管理或管理任何以下事務,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在其他地方:-
(i)曾經因違反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公司治理法或監管要求而接受調查的任何公司; 或
(ii)在任何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因違反任何有關此類實體的法律或監管要求而進行調查的實體(不是公司); 或
(iii)任何因違反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商業信託監管要求而進行調查的業務信託; 或
(iv)在他與實體或業務信託有關的時間內,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因與任何涉及證券或期貨行業的法律或監管要求有關的事項而被調查的任何實體或業務信託?
他是否曾受到新加坡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所,專業機構或政府機構的任何調查或紀律程序的影響,或曾被譴責或發出任何警告,無論是在新加坡還是在其他地方?
擔任交易所上市發行人的董事的先前經驗?
如果是,請提供先前經驗的詳細信息
現任:
1. 恒威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2. AJJ Medtech Holdings Limited
3. Second Chance Properties Ltd

過去:
1. Pollux Properties Ltd.
2. 新曄科技有限公司
3. 中國陽煤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4. 信記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請提供相關經驗的詳細信息,以及提名委員會未要求董事按照交易所規定接受培訓的原因(如適用)。
陳保羅先生擁有擔任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發行人董事的經驗,因此,提名委員會將不需要陳保羅先生參加新加坡董事協會就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的角色和責任所舉辦的相關研討會和/或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