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10 wly-2025731xexx322.htm EX-32.2 文件

展览 32.2
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认证
18 美国法典第1350节,
根据以下规定采用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906节
关于约翰·威利与儿子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10-Q表季度报告,该报告已于本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我,克里斯蒂娜·范·塔塞尔,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根据18 U.S.C.第1350条的规定,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特此证明:根据我的知识: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且
(2)报告中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
作者:/s/ 克里斯蒂娜·范·塔塞尔
克里斯蒂娜·范·塔塞尔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日期: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