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 32.2
根據以下內容進行認證
18 美國法典第1350節,
根據以下規定採用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906節
關於約翰·威利與兒子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10-Q表季度報告,該報告已於本日期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我,克里斯蒂娜·範·塔塞爾,公司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根據18 U.S.C.第1350條的規定,依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特此證明:根據我的知識:
(1)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且
(2)報告中所載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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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克里斯蒂娜·範·塔塞爾 | |
| 克里斯蒂娜·範·塔塞爾 | |
| 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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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4年9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