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1.1
證明
我,Harry L. You,證明:
我,詹姆斯·M·詹金斯,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Lakeland Industries,Inc.(以下簡稱「註冊公司」)的10-Q表格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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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陳述,也未省略必要的重大事實,使得在撰寫這些陳述的情況下,針對報告期間,這些陳述並非誤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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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就報告期間的註冊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均相當全面、準確地呈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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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註冊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並維護針對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條規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條規所定義),我們已經: |
| a. |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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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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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根據這些評估,就根據本報告涵蓋期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的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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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發生的任何變化,這種變化在本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可能對本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且 |
5) | 在我們內部財務報告的最新評估基礎上,公司的另一認證官和我已向公司稽覈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了: |
| a. | 所有設計或操作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不足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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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涉及管理人員或其他在申報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人員和我都已披露。 |
日期:2024年9月4日
| 通過: | /s/詹姆斯·M·詹金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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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執行官、總裁兼執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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