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4 ef20030045_ex31-1.htm EXHIBIT 31.1
附錄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唐納德·E·吉布森,證明:
 
1.
我已審閱格林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k表格的年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年度報告未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遺漏重大事實的陳述,需要根據這些陳述的製作背景,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在適當的情況下,不會被誤導;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年度報告中包含的合併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任何重大方面準確體現出登記者截至本報告期間的合併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
 
4.
登記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的定義)和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的定義)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此類公示控件並監督其設計,以確保將與申報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傳遞,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此類財務報告內部控件,並監督其設計,以便合規公佈財務報告和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以達到合理保障可靠性的目的;
c) 在此報告中,基於該評估,我們評估了申報人的公示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給出了關於公示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情況;
d)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發生在申報人最近一個財季內對其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其財務報告內部控件產生重大影響的變化;

5.
註冊機構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已基於我們最近的內部控制評估向註冊機構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披露:
a) 所有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合理可能對申報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和
-任何涉及與註冊人內部控制有重要職責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實質問題。

日期:2024年9月6日
/s/ 唐納德·E·吉布森

唐納德·E·吉布森,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