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4
授權書
特此函告,謹此授權及委任以下簽署者
J. Kevin McCarthy、Jean Weng和Stacy Hwang,以及他們每個人,都是簽署人的真摯
代表本人合法的律師代理人,代表及代替本人進行下列事項:
紐約證券交易所("紐交所")和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6(a)條規定,代表簽署人
根據《1934年修訂版交易所法》(以下簡稱“交易所法”)及其相關法規
有關本人對該公司證券的利益所有權的聲明
根據法律要求;並
本人或本人之代表,就144表格相關的證券拟售通知之一或多個
公司普通股的出售;以及
對於準備和及時提交任何此類報告或文件而言是必要或值得的
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紐交所(NYSE)和其他相關機構合作;並與其他相關機關合作
根據該託管代理人的意見,可能有益於、符合最佳利益,或合法
據要求,簽署人,請注意,此授權代理人所簽署的文件
代表簽署人根據此授權書應該以這種形式並且應包含
做为代理律师有权酌情批准的相关条款和条件。
代理人和他們每個人都擁有充分的權力和職權來做和執行。
代表署名人,在任何情況下,每一個行為和事情都是必要的和所需的。
或者,正如被署名人可能或可能做的那样,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任何事情或者适当做
如果本人在場,特此批准並確認所有上述代理人所做之事情
並且每一個人都可能合法地做或由於此代理權力書而被完成
所授予的權利和權力。
簽署人確認前述律師即代理人在擔任該職位時
根據簽署者的要求,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會假定任何責任。
履行签署人遵守《交易所法》第16节的责任。签署人同意
每個此類委託人在此均可以完全依賴提供的口頭或書面信息。
由簽署人親自提供給該律師代理人。
此授權書的效力將持續有效,直到簽署人不再
需就本人持有和交易的證券提交報告。
由公司發行,除非在簽署書面交付給下列人之前被提前撤銷
前述的特許代理人。
在此證明下,簽署人於此日期執行本授權書。
2024年8月2日。
/s/ 何塞米娜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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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Mina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