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據《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條和證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規定,特此證明由首席執行官認證
依據規定13a-14(a)或規定15d-14(a)
《證券交易所法案》1934年修訂
本人,劉偉宏,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Next Technology Holding Inc.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報表10-K/A。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
3. |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
4. | 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 |
(a) | 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註冊公司和其一體化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部的其他人員知曉,特別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 |
(b) | 已設計這樣的內部控制制度以提供合理保證財務報告可靠並按照普遍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 | |
(c) | 根據此評估的有效性,本報告陳述了我的結論,即關於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末基礎上進行了評估; | |
(d) | 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公司最近財政年度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公司第四財政季度)發生的對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或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相關變化, |
5. | 根據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近評估,我與註冊會計師和註冊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已披露以下事項: |
(a) | 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種缺陷和弱點有可能對本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 |
(b) | 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
日期:2024年9月9日
劉偉紅 | |
劉偉宏 | |
首席執行官 Andrew G. Ingl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