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證明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本人劉偉宏,作爲Next Technology Holding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特此在公司年度報告表格10-K/A,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特此以下文所示的身份和日期,依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美國刑法》第18條第1350款,作出如下確認:
1. |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
日期:2024年9月9日
/s/ 劉偉鴻 | |
劉偉宏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