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板 12.2
致富金融长官证明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规定
我,Marshall D. Smith,Vast Renewables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特此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公司的20-F表上的年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在所涉及期间陈述的内容是真实、准确、不含任何虚假陈述,并且没有撇下重要事实陈述,其陈述在所处原有环境下不会产生误导作用;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截至报告日期和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另一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所定义)并有:
a.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提供,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根据交易法规第13a-14(a)和15d-15(a)条规定已省略];
c. 评估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阐明了我们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结论基于对本报告期末的评估。
在本报告中披露该公司年度报告期间发生的任何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可能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变化;
5. 公司的其他负责认证的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披露了:
a. 所有在财务报告内控设计或操作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而且有合理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公司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相关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涉及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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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 年 9 月 9 日 | 作者: | /s/ 马歇尔·史密斯 |
| | 马歇尔·史密斯 |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