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3.1 6 exhibit-131.htm EX-13.1 Document

展品13.1
证明
18 U.S.C. 1350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章)
关于豪利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30日截至的年度20-F表,特此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陈报(以下简称“委员会”)。本人,公司首席执行官Craig David Wood,在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规定的18 U.S.C.第1350条的授权下,特此证明,就诚信而言:公司在此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陈报在此日(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的Vast Renewables Limited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20-F表有关(以下简称“日期”)。本人,公司首席执行官Craig David Wood,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特此证明,就我所知:报告关于豪利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30日截至的年度20-F表,特此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陈报。本人,公司首席执行官Craig David Wood,在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的规定下,特此证明,就我所知:
(1)该报告充分遵守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9月9日
通过:/s/ Craig David Wood
克雷格·大卫·伍德
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