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3.2 7 exhibit-132.htm EX-13.2 Document

展示13.2
证明
18 U.S.C. 1350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章)
就翻译宜信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年度20-F表,依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今日提交的提交之(以下简称为“提交”),本人Marshall D Smith,公司首席财务官,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906条块采用的18个美国法典第1350节,以我所知,特此证明:公司)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F报告书不久前的提交(以下简称“提交”,依据18 U.S.C.第1350章所得)2024年6月30日年度,特此向公司最佳知识索取的企业财务负责人Marshall D Smith提交了2002年Sarbanes-Oxley法律第906节规定的证明报告,依照我所知,本人Marshall D Smith,公司首席财务官,依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906条块采用的18个美国法典第1350章,为Vast Renewables有限公司的2024年6月30日年度形势报告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作证
(1)该报告充分遵守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 年 9 月 9 日
作者:/s/ 马歇尔·史密斯
马歇尔·史密斯
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