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豪利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4年6月30日截至的年度20-F表,特此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陳報(以下簡稱「委員會」)。本人,公司首席執行官Craig David Wood,在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規定的18 U.S.C.第1350條的授權下,特此證明,就誠信而言:公司在此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陳報在此日(以下簡稱「委員會」)提交的Vast Renewables Limited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20-F表有關(以下簡稱「日期」)。本人,公司首席執行官Craig David Wood,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特此證明,就我所知:報告關於豪利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4年6月30日截至的年度20-F表,特此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陳報。本人,公司首席執行官Craig David Wood,在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的規定下,特此證明,就我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