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3.2 7 exhibit-132.htm EX-13.2 Document

展示13.2
證明
18 U.S.C. 1350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章)
就翻譯宜信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年度20-F表,依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今日提交的提交之(以下簡稱爲「提交」),本人Marshall D Smith,公司首席財務官,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906條塊採用的18個美國法典第1350節,以我所知,特此證明:公司)因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20-F報告書不久前的提交(以下簡稱「提交」,依據18 U.S.C.第1350章所得)2024年6月30日年度,特此向公司最佳知識索取的企業財務負責人Marshall D Smith提交了2002年Sarbanes-Oxley法律第906節規定的證明報告,依照我所知,本人Marshall D Smith,公司首席財務官,依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906條塊採用的18個美國法典第1350章,爲Vast Renewables有限公司的2024年6月30日年度形勢報告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作證
(1)該報告充分遵守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和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 年 9 月 9 日
作者:/s/ 馬歇爾·史密斯
馬歇爾·史密斯
首席財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