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翻譯宜信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年度20-F表,依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於今日提交的提交之(以下簡稱爲「提交」),本人Marshall D Smith,公司首席財務官,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906條塊採用的18個美國法典第1350節,以我所知,特此證明:公司)因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20-F報告書不久前的提交(以下簡稱「提交」,依據18 U.S.C.第1350章所得)2024年6月30日年度,特此向公司最佳知識索取的企業財務負責人Marshall D Smith提交了2002年Sarbanes-Oxley法律第906節規定的證明報告,依照我所知,本人Marshall D Smith,公司首席財務官,依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906條塊採用的18個美國法典第1350章,爲Vast Renewables有限公司的2024年6月30日年度形勢報告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