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遊戲驛站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 年 月 日的第 10-Q 表格季度報告中,我,公司的首席執行官 Mark H. Robinson,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b)條和18 U.S.C.第1350條,以及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所采用的規定,特此證明,據我所知: 2024年8月3日 根據今日(即報告當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公司 Form 10-Q 季報,我,公司的主要執行官 Mark H. Robinson,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b)條和18 U.S.C.第1350條,以及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所采用的規定,證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