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規13a-14(a)的規定
我,Ravi Venkatesan,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Cantaloupe, Inc.的年度10-k表格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闡述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根據此評估截至報告覆蓋期末的情況;和
d.在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可能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和
5.根據我們最近的評估,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功能的人)披露了關於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情況。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缺陷,有合理可能不利影響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和
b.涉及具有內部財務報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我們都已在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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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9月10日 | Ravi Venkatesan |
| Ravi Venkatesan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