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5.1
ROBERT BRANTL律師
181 但丁大道
Tuckahoe, NY 10707
917-513-5701
2024年9月6日
東區烈酒公司。
2321 NE Argyle Street, Unit D
俄勒岡州波特蘭97211
女士們,先生們:
我曾經作爲內華達州東區蒸餾酒廠的律師代表,參與了S-3表格註冊登記,註冊編號333-259295(經修訂的,“公司),與證券交易委員會(“蘋果公司CEO庫克大規模拋售股票,套現逾3億港元,資金已存入上市公司設立的專項帳戶(「信託帳戶」),以公共股東(定義詳見下文)爲受益人的註冊聲明(FORM S-1)中所規定的一定金額及特定款項。信託帳戶中持有的基金類型(包括資金持有的利息)除支付公司稅費以外,一旦實現以下最早的情況之一即可支取: (i) 完成首次(業務)組合;(ii) 如果公司未能在2025年3月3日之前完成首次(業務)組合,則可以贖回100%的發行股份(如下所述);或 (iii) 股東表決贖回發行股份。 若要批准修訂本Amended and Restated Certificate,必須就修訂對決定最早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的義務以在首次業務組合中允許贖回或未在終止日期之前完成首次業務組合即贖回100%的發行股份產生影響或涉及股東權益或首次業務組合前的活動(如第9.7節所述),對修訂進行表決。發售期(「發售期」)所出售單位的組成部分的Common Stock股份的持有人(「發售股份」),不論這些發售股份是在發售期內還是在發售市場上的二級市場中購買,也不論這些持有人是公司的發起人,高管或董事,或上述任何關聯方的子公司,均在此被稱爲「公共股東」。”)的公司登記聲明有關文件的交易。委員會:證券法第1933號修正案(以下稱「證券法」)證券法”)及其附註的相關的招股說明書(以下統稱爲“招股書”).該註冊申請文之下分拆附註文件,在2021年9月14日被宣佈生效.該註冊申請涉及根據《證券法》規則415條的規定,不定期的發行和銷售:(i)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以下統稱爲“普通股”);以及(ii)購買普通股的認股權證。本人還作爲公司的律師參與到最多發行、發行和銷售的總計:(i) 92,815股(以下統稱爲“股份”)普通股;以及(ii)預先撥款權證(以下統稱爲“預先擬定的認股權證。”)購買高達349,227股普通股的授予的預先融資權證,稱爲“權證 股票”。這些股票和預先融資權證在本文件中統稱爲“證券。”這些證券是根據公司與單一機構投資者(“證券購買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之間的證券購買協議出售的。本意見書是根據證券法規S-k條例601(b)(5)項的要求交付的。
就我的意見而言,我已經審查了註冊聲明,包括附件、證券購買協議、預融資權證書的形式以及其他文件、公司記錄和文件,並已經審查了爲本意見所需的法律和法規。在進行審查時,我假定了所有簽名的真實性,將我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真實性,將我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真本相符,以及所有自然人的法定能力。至於本函中對我的意見的事實問題,我依賴於公司的官員和其他僱員、公職人員以及其他適當的人員的證明和聲明。
根據上述內容並在下文所列限制條件下,我是這樣的意見:
1. 當公司根據招股說明中所述情況以相應支付方式發行股票時,該公司已經通過一切必要的法律行動來授權發行股票,並且該股票將被有效發行,全額支付並且不可要求再評估。
2. 事前資助權證在公司根據招股說明書的情況下發行時,將經公司的所有必要的公司決議合法授權,並構成公司按照其條款履行的有效且具有約束力的協議;
3. 於預購附港現金認股權證按照證券公司所有相應付款(不低於面值)之情況下由公司發行,Warrant Shares 具有正當授權企業所有相應動作,是有效發行、完全支付和無需追加課稅。
ROBERT BRANTL律師
東區烈酒公司。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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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意見受以下限制條款約束:
A. 對於Pre-Funded Warrants的合法性、有效性、約束力和可執行性所表達的觀點,應受適用的破產、清算、重組、暫停償付、欺詐轉讓以及其他影響債權人權利的類似法律(無論現在還是將來生效)以及股權的一般準則的約束,包括但不限於實質性、延遲、合理性、善意和公平交易的概念,以及決定何時提供禁令或其他衡平救濟的原則(無論是在法律還是在衡平法的訴訟中)。
b. 上述意見基於我對紐約州法律、內華達修訂法典第78條以及美國法律的理解,並在適用時予以表達。我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不發表意見。
本見解函件中表達的意見僅限於本見解函件日期,並且僅就所涵蓋的法律在該日期上的有效情況表達意見,我不承擔任何義務更新或補充該意見,以反映我在該日期之後獲悉的任何事實或情況,或者在該日期之後可能發生或可能生效的法律變化。本意見僅限於本見解函件明確載明的事項,除非明確載明在本見解函件中的其他意見或陳述,否則不會給予或可能推斷出任何意見或陳述。
我特此同意將此意見作爲公司於2024年9月10日提交的8-k表格的附件5.1,並在與證券相關的招股說明書的「法律事項」一節中提及我,在註冊聲明的招股說明書中的「法律事項」一節中提到我。在給出這個同意的同時,我並不承認我屬於根據證券法第7條或委員會的規章制度第7條而需要同意的人的範疇。
真誠地致意, | |
/s/ 羅伯特·布蘭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