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0.3 5 ex10-3.htm

 

展品10.3

 

執行 復制

 

鎖定協議

 

本限售協議(本“協議”)日期為2024年7月31日,由簽署人股東(“甲方”)和BVI商業公司MKDWELL Tech Inc.(“乙方”)共同簽署。協議)有效期限到______年___月___日,由以下缺席方(以下称为“持有人”)和Evergreen公司,一家开曼群岛免税公司(以下称为“母公司)签署。本协议中未定义的大写字母词语应具有并按照合并协议所定义的含义(如下所述)。

 

背景

 

A. Parent and Forekast Limited(以下簡稱「公司」),與Evergreen Merger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協議》」)和Evergreen Merger Sub Inc.(以下簡稱「子公司」)以及Forekast International Sdn. Bhd.(以下簡稱「合約」)已簽訂了一份合併協議和計劃協議(以下簡稱「合約」,可能有所修改、修改或補充)。權益代理)合併的母公司和Forekast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及 Evergreen Merger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合約」),Evergreen Merger Sub Inc.(以下簡稱「子公司」)和Forekast International Sdn. Bhd.(以下簡稱「合約」)已簽訂合併協議和計劃協議(以下簡稱「合約」,可能在修改、補充或修改的同時簽署)。購買人),以及Evergreen Merger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協議」),Evergreen Merger Sub Inc.(以下簡稱「子公司」)和Forekast International Sdn. Bhd.(以下簡稱「協議」)已簽訂了合併協議和計劃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可能會被修改、重簽或補充)。合併子公司」),Forekast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及 Evergreen Merger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合約」),Evergreen Merger Sub Inc.(以下簡稱「子公司」)和Forekast International Sdn. Bhd.(以下簡稱「協議」)已簽署合併協議和計劃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可能在修改、重新補充或補充的情況下簽署)。合併協議依照該協議,其中包括(a)母公司將與買方合併,以買方作為存續實體(“);和(b)轉輪合併之後,併購子公司將與公司合併,公司作為存續的公司,並成為買方的全資子公司(“)再設立合併;(b)在轉型合併後,子公司將與公司合併,公司將繼續作為存續的公司,並成為買方的全資子公司(“)合併”);

 

根據合併協議,母公司將成為該公司的100%股東。

 

C. 持有人是公司普通股的記錄和/或有益所有人,根據合併協議將其交換為被收購者生存的公司普通股。

 

作爲約定合併協議所規定之條件,以及作爲令母公司進行與實現所規定之交易之關鍵因素,持有人已同意執行並遞交本協議。

 

現在,根據本協議書所載的相互契約和協議,以及其他有價值的代價,而且雙方承認收到和滿足該代價,雙方旨在遵守法律約束,同意如下:

 

協議

 

1. 鎖倉協議.

 

(a) 在鎖定期間(如下所定義)內,持有人不可撤銷地同意,他將不得提供、賣出、合約賣出、質押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處置任何鎖定股份(如下所定義),進行可能具有相同效果的交易,或進行任何轉讓、避險或其他安排以全面或部分地轉讓任何這些鎖定股份的所有權經濟後果,無論這些交易是否以任何該等鎖定股份的交付、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公開披露有意進行任何提供、賣出、質押或處置,或進行任何交易、換匯、對沖或其他安排,或進行任何針對母公司證券的賣空榜(如下所定義)等行動(合稱為“轉移)然而,如果收購方生存公司普通股的價格等於或超過每股12.00美元(根據拆股並股、送轉、重組和资本重組進行調整)在完成業務組合後的任何30個交易日期內的任何20個交易日內,百分之百(100%)的鎖定股份將從鎖定期間中釋放。

 

(b) 為了進一步推動前述事項,公司將(i)對所有板塊進行止損市價單,包括可能被註冊申報覆蓋的板塊,在此協議下對這些板塊的限制提出停止命令,並(ii)書面通知公司的過戶代理有關止損市價單及此協議下對這些板塊的限制,指示公司的過戶代理不得處理持有人試圖轉售或轉移任何板塊的任何嘗試,除非符合本協議。

 

(c)本條款所述的“賣空榜”包括但不限於《1934年證交法》修正案下發布的《SHO規定》所定義的所有“賣空股票”和所有類型的直接和間接股份抵押、股票預約交易、期權、買入期權、賣出期權、掉期和類似安排(包括按總回報計算),以及通過非美國經紀人或國外監管經銷商的銷售和其他交易。證券交易所法案)以及所有直接和間接股票抵押品類型、預售合約、期權、買入權、賣出權、互換和類似安排(包括在總回報基礎上),以及透過非美國經紀商或外國監管經紀商的交易和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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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據本協議,“止市日”是指從交割日期開始,並在交割之後的六個月內結束,但依本協議所允許之提早終止鎖定期限而解除百分之百(100%)的鎖定股份。鎖定期其意思是從交割日開始,並在經過六個月後結束,但根據本協議允許提前終止的情況下,對於所有的鎖定股份解除鎖定期限。 第1(a)條 及/或根據本協議允許的任何條款。

 

此外,本文列明的限制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 轉讓或分配給持有人當前或以前的總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經理或成員、股東、其他 股權持有人或直接或間接的聯繫方(在1933年證券法的修正案下,該詞的含義如下)或任何 投資基金或其他由聲明人或聲明人附屬機構控制、受控、管理或受聯合控制的實體或與聲明人附屬機構共同擁有投資顧問的人,或屬於上述任何人的遺產;

 

(2) 轉讓給持有人直系家庭成員或信託,受益人為持有人或持有人直系家庭成員或該人的關聯方或慈善組織的真正贈予;

 

(3) 根據持有人死亡後的繼承和分配法律。

 

(4) 根據法律操作或法院訂單,例如合格的國內關係訂單、離婚判决書或分居協議;

 

(5) 將持有人及/或持有人直系家庭成員是所有已發行股權或類似權益的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實體的法定和實質擁有人。

 

(6) 對於一個信託實體,轉讓給信託人或受益人或受益人遺產;

 

(7) 對於一個實體而言,在該實體所在州的法律和實體的組織文件規定下,在實體解散時進行的轉讓;

 

(8) 交易所融資清算完成後,將其收購的普通股或其他證券轉移出去,或作為交易所融資的一部分所發行的證券進行兌換、轉換或行使。

 

(9) 在結束日期之後進行的與Purchaser Surviving Corporation普通股或其他可換股票有關的轉讓,這些股票在結束日期之後通過公開市場交易獲得, 提供 在封鎖期間內,不需要或不會公開宣布此類交易(無論是在表格4、表格5還是其他方式上,除了在13F、13G或13G/A中要求的文件提交)。

 

(10) 股票期權或認股證行使,購買受讓者存續公司普通股或為了支付該等認股證或選擇權的行使價款或支付由於行使該等股票期權,認股證或股票獎勵所產生的稅款的目的而發生的轉讓關聯,(x)被視為是在對該些期權或認股證的「無現金」或「淨現」行使時發生或(y)為了支付該些期權或認股證的行使價款或支付由於行使該等期權或認股證,該等期權、認股證或股票獎勵的確定或由於該等受讓者存續公司普通股的確定所產生的稅款。據悉,所有在該等行使、確定或轉讓時所獲受讓者存續公司普通股將在鎖定期間內繼續受限制。

 

(11) 在合并生效时生效的任何合同安排下,根据这些安排,若持有人的服务终止,母公司将收购或没收购买者生存公司普通股或其他可转换、可行使或可交换为购买者生存公司普通股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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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交易所生效后的任何时间,持有人可以制定任何交易计划,以出售收购者生存公司普通股,该交易计划符合《交易法》第10b5-1(c)规定的要求。 提供, 但是,但该计划不允许在封闭期间出售任何收购者生存公司普通股,也不需要自愿公告或提交有关该计划的任何公告或文件。

 

(13) 為了滿足持有人(或其直接或間接擁有人)根據美國內部稅法1986年修訂作國內或地方所得稅義務的需要,以應對1986年稅法的變更(“ 為何Later的經營團隊(“為何“)在合併協議簽署之日後所頒佈的(“ 為何“)。在此類變更之後,使合併不符合代碼368條規定的“重組”的條件下,且合併不符合代碼或相關法規的任何繼任者的或其他條款的類似免稅待遇的條件下,純為了全額支付與此次交易直接相關的稅務責任;編碼”),或其他條款,而此種變更使得該次合併無法符合代碼368條的“重組“條件的要求(在考慮到該等變更的情況下,該次合併不符合代碼或法規的任何繼任者或其他條款的相似免稅待遇的要求),僅在必要範圍內用於支付因此次交易而產生的直接稅責。法規該次合併不符合代碼368條的“重組“條件的要求(在考慮到該等變更的情況下,該次合併不符合代碼或法規的任何繼任者或其他條款的相似免稅待遇的要求),純在必要範圍內用於支付與此次交易直接相關的稅責。

 

就第(1)條至(7)條的情況,只要受讓方同意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

 

此外,如果在交割日期之後發生了變更控制,則在該變更控制完成後,所有解禁股份將從本協議中的限制中釋放出來。“變更控制”指的是:(a)將所有或實質上所有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出售給第三方買家; (b)一項出售,導致母公司的投票權的大多數不再由在此項出售之前擁有投票權的人士持有; 或者(c)母公司與第三方買家合併,合併,資本重組或重新組織,導致交易前權益持有人無法指定或選舉交易實體或其母公司的董事會(或其相等機構)的大多數。控制權更換“變更控制”指的是:(a)將所有或實質上所有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產出售給第三方買家; (b)一項出售,導致母公司的投票權的大多數不再由在此項出售之前擁有投票權的人士持有; 或者(c)母公司與第三方買家合併,合併,資本重組或重新組織,導致交易前權益持有人無法指定或選舉交易實體或其母公司的董事會(或其相等機構)的大多數。

 

2. 陳述與保證根據本合約,各方藉由各自履行及遞交本合約,謹向其他方及本合約之所有第三方受益人保證,(a)該方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授權,根據本合約履行其各自的義務;(b)本合約已由該方正式履行並遞交,並作為該方的具約束力和可強制履行之責任,根據本合約的條款對該方有效(但可根據破產法、其他類似影響債權人權益的法律和影響具體履行能力和其他公平救濟措施之一般公平原則的可行性作限制);和(c)根據本合約,該方履行其在本合約下之義務的執行、履行和達成不會與或違反該方所涉及之其他協議、合同、承諾或諒解的條款,或者與該方的資產或證券有所牽連。持有人已獨立評估了其決定遵守並遞交本合約的價值,並確認其並未依賴母公司、母公司的法律顧問、公司或其法律顧問,或任何其他人的建議。

 

3. 實益擁有權持有人在此聲明並保證,根據《交易所法》第13(d)條及其下屬的規定確定,它(直接或通過其代表)並未擁有任何母公司的普通股或任何與該股票相關的經濟利益或衍生產物,除了在本合同簽署頁面上指定的證券。為本協議之目的,持有人在簽署頁面上指定的公司的普通股及將與交易相關轉換的母公司股票,將一併稱為「證券」。鎖定股份.”

 

4. 沒有其他費用/支付除了本文中特別提及的考慮因素外,各方同意在本協議中不向持有人支付任何費用、支付或其他形式的額外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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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知任何要求或被允許寄發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寄發,寄至下述指定的地址,並視為已送達:(a) 若為親自交付或通過公認的快遞服務,在一個業務日的加收件人日和時間的下午4:00時之前送達,否則在該交付日期後的第一個業務日送達;(b) 若為傳真或電子郵件,在確認遞送日期當天電子方式確認成功的下午4:00時之前送達,否則在確認日期後的第一個業務日送達;或(c) 通過掛號或信件方式寄發,掛號要求遞送回執的方式寄發,寄發後的五天內送達。通知應寄至各方如下(電話號碼僅供方便參考),或者根據本通知條款要求的,至對方宣布的地址。

 

  (a) 如果寄給上一級(parent),寄給:
     
    長青(公司)
    地段(地點) 1.02, 一樓
    Glo Damansara, 699
    Jalan Damansara
    Taman Tun Dr.
    Ismail, 60000 吉隆坡, 馬來西亞

 

    抄送至以下人員(此舉不構成通知):
     
    Loeb & Loeb
    345 Park Avenue,19樓
    紐約,紐約州10154
    注意:米切爾·S·努斯鮑姆律師
   

電子郵件: mnussbaum@loeb.com

     
  (b) 若需與持有人聯繫,請寄至本文件簽署頁上指定地址;抄送亦須一併寄出,但不足以視為通知。
     
    Chen-Drake法律
    1441新西高速公路96号西
   

套房2号, #123,

田纳西州富兰克林37064

    注意: Jenny Chen-Drake
    电邮: chendrakelaw@gmail.com

 

或者其他方根據本協議以書面方式提供給其他方的地址。

 

6. 列舉和標題本協議中的列舉和標題僅供參考之用,不得控制或影響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含義或施工。

 

7. 對照合約本協議可以以傳真形式簽署,並且可以用任何份數的副本進行簽署,每份副本在簽署和交付後被視為原本,但所有副本共同構成同一協議。

 

8. 繼承人和受讓人本協議及其條款、契約、規定和條件將對於各方的繼承人、繼任者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並有益處。持有人特此確認並同意本協議是為了母公司及其繼任者和受讓人的利益而締結的,並且可由其強制執行。

 

9. 可分割性如果該協議的任何條款因任何原因被認為是無效或不可執行的,則應根據現行法律進行調整,以實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圖,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本協議的其餘條款應保持完全有效並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10. 修訂本協議可由各方書面達成的協議修訂或修改。

 

11. 進一步保證每一方應該或導致被執行所做和完成的,和執行和交付所有這些其他合同,證明,工具和文件,任何其他方合理請求,以便實現本協議的意圖和實現本協議的目的,並完成所述交易。

 

12. 不進行嚴格施工本協議所使用的語言將被視為雙方表達共同意圖的選擇,並且不得對任何一方適用嚴格的施工規則。

 

13. 管轄法。併購協議書第13.6條和第13.7條已納入參考,並全力適用於本協議所涉及的任何爭議。

 

14. 控制協議若本協議(經過修改、補充、重述或其他修改)的條款與併購協議中的條款直接衝突,則本協議的條款將優先適用。

 

15. 終止本協議應於(i)鎖定期屆滿及(ii)母公司清盤之早者終止。

 

[簽名 下頁跟隨]

 

4
 

 

鑑於此,各方已請求其各自授權的簽署人於上述日期正式簽署此鎖倉協議。

 

  父母
   
  常綠 公司
     
  由:                  
  名稱:  
  標題:  

 

[鎖定協議簽署頁]

 

5
 

 

鑑於此,各方已請求其各自授權的簽署人於上述日期正式簽署此鎖倉協議。

 

  持有人
   
  BRANDT HOLDINGS LTD
     
  作者:       
  名字:  
  地址:  

 

[鎖定協議簽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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